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06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94號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078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参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中國信託信用卡專用申請書「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文簽名」欄末「乙○○」署押壹枚、中國信託現金卡申請書「立約人(借款人)親簽」欄末「乙○○」署押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丙○○前於民國 (下同 )八十一年、八十四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月、八月、三年十月確定,接續執行後,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假釋出獄,並交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詎丙○○仍不知悔改,其與乙○○於九十二年間合夥經營中古車行生意,因丙○○經濟信用狀況不佳,遂由乙○○以其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簡稱中國信託銀行)申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簡稱乙○○中國信託 帳戶)為二人合夥經營中古車生意之資金出入帳戶,並將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國民身分證正本交予丙○○保管。丙○○明知並未徵得乙○○之同意或授權,利用保管乙○○上開資料因而得知乙○○詳細年籍資料之機會,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先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或之前某時,在臺中市某處,偽以乙○○名義,在中國信託信用卡專用申請書上虛偽填載乙○○之年籍資料、中英文姓名、戶籍地址、卡片帳單地址、聯絡電話號碼、職業資料、公司地址、聯絡人等資料,並於「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文簽名」欄末偽填「乙○○」署押一枚,同時偽以乙○○名義,在中國信託現金卡申請書上虛偽填載乙○○之年籍資料、中文姓名、戶籍地址、聯絡電話號碼、職業資料、公司地址、緊急聯絡人等資料,並於「立約人(借款人)親簽」欄末偽填「乙○○」署押一枚(惟現金卡申請書上尚未載明日期),偽造完畢後,隨即以通訊方式先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將中國信託信用卡專用申請書寄送中國信託銀行辦理信用卡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辦理信用卡業務之正確性及乙○○本人,並致使該行承辦信用卡業務之行員陷於錯誤,誤認係乙○○本人欲申請信用卡,因而核發0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二張(一張信 用卡申請書核發二張信用卡),寄至臺中市○區○村路○段三十六號十四樓之七丙○○住處,由丙○○取得該二張信用卡;嗣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十六時二十六分佯冒乙○○名義,以電話向中國信託銀行行員謊稱掛失上開二紙信用卡,致使該行行員陷於錯誤,遂於同年月二十八日以掛號寄出補發之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00 00000000000000號之新信用卡二張,寄送至 臺中市○區○○路一段五十巷八號七樓之三七丙○○弟弟陳彥霖租屋處,由丙○○輾轉取得該補發之二張信用卡。丙○○自分別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復承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及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詐欺得利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止,在如附表一所示建國路加油站等地及不詳處所刷卡加油、購物、住宿、餐飲等消費計一百二十二次(起訴書誤認為一百二十四次及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其中以刷卡機刷卡消費部分並偽造丙○○之署押於簽帳單上再交付各該商家,以網路消費部分則冒用乙○○之名義,輸入上開信用卡卡號,行使該偽造之電磁紀錄,均足生損害於乙○○、各該商家及中國信託銀行),使各該提供服務、消費物品之商家及中國信 託銀行陷於錯誤,誤認係乙○○本人刷卡消費,同意刷卡並提供各項服務及交付所購買之產品予丙○○暨支付消費款項,金額計達新臺幣(下同)十七萬二千二百五十一元(惟因丙○○均按月繳納部分應繳金額,尚餘七萬三千七百零一元未繳納【公訴人誤認丙○○扣除已繳費用外之其餘欠款部分方為丙○○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所得,尚有誤會】。 三、乙○○另承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前某時,補填上開現金卡申請書之申請日期為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後,隨即以通訊方式於同年四月七日寄達中國信託銀行辦理現金卡而持以行使,,致使該行承辦現金卡業務之行員陷於錯誤,誤認係乙○○本人欲申請現金卡,因而核發帳號00000000000 00號之現金卡一張予丙○○,足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辦 理現金卡之正確性及乙○○。丙○○取得現金卡後,隨即自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一日止於如附表二所示時地,先後持該現金卡前往中國信託銀行所設置位於臺中市及臺南市之提款機,依指令操作,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陸續取得一千元至二萬九千元不等預借現金之款項,前後共計十一次,金額達八萬三千元(公訴人誤認為七萬一千二百元)。 四、嗣於九十三年十一月間經中國信託銀行以簡訊通知乙○○積欠現金卡債務三萬零八百零三元未繳納,心疑而向中國信託銀行查詢,始悉上情。 五、案經乙○○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告訴人乙○○(下簡稱證人乙○○)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檢察官偵訊時所為證述內容、證人李芯怡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檢察官偵訊時所為證述內容,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被告、檢察官並未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上開規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被告丙○○於原審對使用證人乙○○所有上開一張或二張信用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向商家購物消費、享受住宿、餐飲等消費服務,持證人乙○○所有前揭現金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預借現金花用等情不予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犯行,辯稱:伊與證人乙○○於九十二年間合夥經營中古車生意,證人乙○○積欠伊承租辦公室及場地費用三十萬元,另向伊借用二十萬元,因證人乙○○沒有錢還,遂同意向銀行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供伊使用,費用則由證人乙○○繳納,以此方式償還積欠伊的款項,伊確係取得證人乙○○之授權後才代為填寫中國信託信用卡專用申請書及中國信託現金卡申請書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有證人乙○○所簽發之授權代辦同意書及本票為證,而每次都由證人乙○○繳納信用卡、現金卡之款項,伊只有替證人乙○○繳納三次款項,二次拿現金給證人乙○○臨櫃繳納,另一次伊在中國信託自動提款機以現金存款方式繳納,伊並無上開違法犯行云云。 三、惟查: ㈠上開被告如何冒用證人乙○○名義申辦中國信託信用卡、現金卡等情,業據證人乙○○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檢察官及原審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審理時具結證述綦詳(參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二七二一號第一二頁至第一五頁;原審卷第七一頁至第八一頁)。證人李芯怡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檢察官偵訊時亦具結證稱:「(提示信用卡申請書,問這些是否為妳寫?)不是,這可能是他(指被告)寫的字,因為他的寫跡很工整,我一看就覺得是他的字跡...(提示現金卡申請書,問這些內容是否妳寫的?)不是我寫的,內容上所記載的人、電話我均不知道,其中就只有美村路的住址是我以前所住的地方,後來是丙○○在使用...去年七、八月乙○○還到嘉義找到我,他問我丙○○這個人怎 樣,他那時有向我說他的信用卡、現金卡被丙○○盜辦」等語(參同上他卷第九一頁至第九二頁)。被告雖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檢察官偵訊時否認上開中國信託信用卡專用申請書為其所親書(參同上他卷第一四頁),惟於原審行準備程序、審理時則均坦承上開信用卡專用申請書、現金卡申請書均為伊本人所親書無誤(參原審卷第四一頁至第四二頁、第二0八頁),僅辯以填寫當時伊係先寫上開二份申請書再讓證人乙○○抄寫,最後是由證人乙○○以通訊方式申辦信用卡及現金卡,不知何故最後是以伊所寫的申請書送件云云(參原審卷第四一頁);然證人乙○○於原審法院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審理時業已明確具結證稱並無辦理上開信用卡及現金卡等情事。況且,被告與證人乙○○均係成年人,智慮並無異於常人,如被告所辯為方便證人乙○○填寫,因而寫給證人乙○○抄寫一情,被告亦頂多口述應如何填寫相關內容即足。且上開二份申請書所需填載之內容不過為證人乙○○之年籍資料、中英文姓名、戶籍地址、卡片帳單地址、聯絡電話號碼、職業資料、公司地址、聯絡人等資料,各項需填載之內容均甚為清楚明瞭,何需被告在旁先依樣畫葫蘆地全部填寫完畢,甚至於信用卡專用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文簽名」欄末及現金卡申請書之「立約人(借款人)親簽」欄末均偽填「乙○○」署押等情,實與常情有違。反係證人乙○○所述,上開信用卡申請書、現金卡申請書均係被告所偽填,因而出現上開申請書上字跡俱為被告所有乙情,堪信真實。 ㈡被告雖又辯稱:係因證人乙○○積欠伊債務,因而事先授權伊使用其名義之信用卡及現金卡云云,並提出五十萬元本票、授權代辦同意書各乙份為證。 ⒈然此部分亦為證人乙○○所堅決否認,並證稱:伊與被告於九十二年初認識,九十二年上半年合夥從事汽車買賣生意,合夥之初並沒有定點開店,是跑單幫方式,剛開始是被告帶伊一起行動,三個月後就決定分開進行;與被告一起行動、合夥期間,每天二人都會見面,被告都來找伊,離開時會再決定翌日的行程,所以並不需要固定的辦公室或場地;合夥期間約半年以上不到一年,該期間與被告經手的車輛應有超過二十輛,而所賣車子的利潤原則上是五五分帳,但有時沒有均分,因為都用來投資下一次的生意,錢都由被告保管,但都存入伊中國信託系爭帳戶內;因為伊與被告的投資方式沒有白紙黑字,只是口頭約定,為了讓被告有保障,伊才將乙○○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交給被告保管;當時二人真的很好,但於合夥結束後,伊都找不到被告,直到九十四年底才找到被告並向其索回上開資料,被告拖了很久才說伊國民身分證、存摺都不見了,只有找回伊中國信託帳戶之提款卡及印章;當初與被告合夥時,資金是被告所出,伊出人力,但被告並未說他出了多少錢,而且被告也沒有給伊三十萬元說要承租辦公室及場地等費用,後來是在合夥三個月後,二人有要合夥做免洗餐具的生意,需要一個辦公室及聯絡電話,被告有交給伊五萬元或十萬元,伊有到臺中市○○○路租一個辦公室,商號為金永鑫商行,聯絡電話好像是被告自行到中華電信申請自別處移機至該商號,申租名義人何人伊並不清楚,後來金永鑫商行也沒有營業,因被告說他母親要抽回資金六十萬元,故免洗餐具生意就沒有做,伊與被告之中古車生意也開始分開做;伊並沒有在中興大學附近向被告借過二十萬元,只有向被告預支不超過三萬元款項,因為伊與被告合夥時並沒有實際分利潤,而是將先前賺的利潤又繼續投資,故該預支款項非屬借款;被告所提之五十萬元本票是伊所簽發無誤,伊記得是在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或九十三年之六月十八日交車後二天(年份不記得),即六月二十日所簽發,因為伊與被告曾經購買一輛福特轎車之交車日期是六月十八日,而該車登記在伊名下,因被告說他沒車故交由他使用,也由被告支付頭期款與分期款,為了給被告保障,才在臺中市○○路與五權南路的城市經典大樓樓下,在被告車上寫給被告的,但後來被告也沒有遵期支付分期款項,導致伊所有南投縣魚池鄉房屋被法院拍賣;至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所寫的授權代辦同意書,是因為被告提議由他透過他的銀行朋友,去向銀行調閱伊總共欠房貸、車貸若干之正確資料,以便查明是否有補救的餘地,並不是授權或同意被告代辦信用卡、現金卡等情(參原審卷第六六頁至第七一頁)綦詳。證人乙○○業已明確證稱並未向被告拿取三十萬元作為二人合夥經營中古車生意之承租辦公室、場地等費用,亦未曾向被告私人借貸二十萬元,暨授權被告辦理信用卡、現金卡等情已明。被告所提上開本票一紙(參原審卷第八三頁),證人乙○○雖不否認係其本人所簽立,然證稱係因為車輛過戶在伊名下,而交由被告使用並繳納分期款項,為給被告保障,而簽發交付被告收執一情,與被告所供上情已有不符,尚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況「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九十年臺抗字第三七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所提面額五十萬元本票未載發票日期,欠缺票據上應載事項之一,自非票據法上規定之本票,充其量僅能證明簽發之證人乙○○可能有積欠被告如本票上所示金額之債務,而僅具備證明文書性質,但究屬何種債權債務關係,則非有其他書面資料或人證則無法證明;是被告前開辯解稱該本票即為證人乙○○積欠其合夥債務之證明,尚乏依據。再被告所提授權代辦同意書(參原審卷第八四頁)一份,證人乙○○亦不否認確係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所親簽,惟所簽發之理由並非同意被告以其名義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已如前述。且該授權代辦同意書內容係載明:「一、申請人乙○○(以下簡稱本人)所提供之身分證件、個人資料、職業及財力證明均為屬實,並授權申辦人員,向相關單位申請、核算、蒐集、使用電腦處理本人申辦資料,且同意受理單位保留核准與否之權利。二、本人瞭解申辦業務核准後須支付『開辦費』、『風險管理費』,以及承擔申辦業務之相關法律責任,本人絕無異議。三、本人同意申辦業務所附之申請文件及申請表格均無須退還。」等情,並無隻字提及證人乙○○「同意」或「授權」被告辦理信用卡或現金卡之含義,甚至亦無證人乙○○同意或授權被告使用上開卡片,再由證人乙○○繳納應付款項,以償還所積欠之合夥債務之情。反係提及向相關單位「申請」、「核算」、「蒐集」、「使用電腦處理本人申辦資料」等字眼,與證人乙○○證稱被告委由其銀行友人代為聯徵其信用情況、看能否做一補救措施之情,較為可信。被告所提上開同意書亦無從據為證人乙○○授權被告代辦信用卡、現金卡之證據。 ⒉又本案中國信託信用卡專用申請書上載徵信日期為九十三年二月二日,中國信託現金卡上載申請日期為九十三年四月五日,有前開二份申請書附卷可參(參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二七二一號卷第二五頁、第三九頁、第四0頁)。如被告認證人乙○○所寫之授權代辦同意書即同意其辦理信用卡、現金卡,以便償還合夥債務,何以被告並未同時辦理,反而於申辦信用卡後相隔二個月才又辦理現金卡,顯難想像。況且上開中國信託信用卡專用申請書上載之戶籍地址為臺中市○村路○段三十六號十四樓之七,行動電話為000000000 0號、0000000000號(參同上他卷第二六頁), 中國信託現金卡申請書上載之戶籍地址仍為臺中市○村路上址,所留之電話號碼亦均相同(參同上他卷第三九頁)。而臺中市○區○村路○段三十六號十四樓之七原係被告前任女友李芯怡所有,於八十九年七、八月份所購買,直到九十一年八、九月間才未居住上址,證人李芯怡搬走後,被告就說他要使用這間房子...等語,業據證人李芯怡具結證明屬實(參同上他卷第九一頁);證人乙○○則證稱:因為時間已久,但伊住在臺中市○區○村路上址之時間應以其於檢察官偵訊時所述之九十二年七、八月間起至九十二年年底為準,之後伊即搬到公益路,伊並未住過臺中市○○路○段五十巷八號七樓之三十七,但伊知道被告的一位弟弟也住在城市經典大樓內套房,上開住址就是在該大樓內(參原審卷第七五頁、第七六頁至第七八頁)。被告亦坦稱上開三民路租處是伊弟弟陳彥霖租處,目前陳彥霖仍承租於該處,並曾使用過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參原審卷第八一頁、 第八二頁)。參諸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中國信託客服人員曾接獲電話通知將本件信用卡之地址自臺中市○村路上址變更至臺中市○○路上址,並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聲請將電話自0000000000號電話變更為0000000 00號電話,有刑事陳報狀一份在卷可按(參同上他卷第八 五頁)。而證人乙○○歷次遷移戶籍地址,均未有設籍於臺中市○○路上址,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一份、臺中縣太平戶政事務所、臺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臺中縣大里市戶政事務所檢送證人乙○○歷次遷移之戶籍資料多份(參原審卷第一0四頁、第一0八頁至第一二0頁)在卷可參。足見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或之前某時申辦系爭信用卡、同年四月五日辦理系爭現金卡之際,證人乙○○早已不住在臺中市○村路上址,何以信用卡之帳單地址仍然寄至非證人乙○○所居處,甚至其後復有人電知中國信託客服人員將地址變更至證人乙○○從未居住之臺中市○○路上址?證人乙○○顯然無法收到任何繳款通知至明,而證人乙○○如無法收到信用卡帳單,又如何如被告所辯地由其代繳刷卡款項?亦與被告所供互相齟齬。而信用卡申請書上載聯絡電話0000 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之申租人分 別係歐華國際有限公司(戶籍地址及帳記地址均為臺中市○區○○路一號之六十七,二十二樓之三)及李雅惠(戶籍地址載明臺中市○區○○路一段五十巷八號七樓之三七,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 後者適即為信用卡申請書上載聯絡電話】)(參原審卷第一0一頁、第一0三頁),均非證人乙○○,如為讓銀行得以與證人乙○○連絡訊息,何以聯絡電話又會留美村路上址之0000000000號?甚至是被告本人所使用之000 0000000號?且以李雅惠名義申租之上開行動電話之 戶籍地址竟又是被告之弟弟陳彥霖承租之三民路上址?足見無論被告係以證人乙○○名義辦理信用卡或現金卡,或以李雅惠名義申租之行動電話,均留其自己或弟弟之聯絡電話或聯絡地址,方便自己得以隨時掌控狀況,其目的無非在掩飾被告冒用證人乙○○名義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避免遭證人乙○○發覺,以致犯行遭曝露,堪以認定。 ⒊況證人乙○○堅稱伊係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份經由銀行簡訊通知伊稱現金卡逾期未繳,伊才知道被人辦了現金卡,伊才打電話去問,並質疑伊並未辦理該現金卡,對方就說先將現金卡停下來,說他會回報總公司,並且叫伊去報案,後來現金卡停用,銀行行員又打電話詢問伊是否申請信用卡,伊說並沒有辦理信用卡,之後被告也有歸還伊信用卡等語(參同上他卷第一三頁至第一四頁;原審卷第七七頁至第七八頁);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則不否認確實將信用卡交還證人乙○○,至於現金卡部分則忘記了一情(參同上他卷第一四頁)(雖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供稱伊根本沒有歸還信用卡之事【參原審卷第八二頁】,惟已與其偵查中所述及證人乙○○所述不符,其於審理中更異之詞,自不足採);與中國信託銀行覆稱:「㈠信用卡部分:⑴客戶乙○○曾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十六時二十六分來電陳報人客服中心掛失信用卡二張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號、0000 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二張,陳報人於九十三 年六月二十八日掛號寄出補發之新卡(卡號為000000 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 00號)至通訊地址:臺中市○區○○路一段五十巷八號七 樓之三七。...⑶客戶未向本行表示其信用卡遭人冒名辦理之情事。㈡現金卡部分,客戶乙○○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十六時四十三分來電否認申辦現金卡且從未收到過卡片,陳報人客服中心即將現金卡作廢不補卡,並通報陳報人之偽冒調查組調查處理,...」等情相符,有該刑事陳報狀一份(參同上他卷第二二頁)在卷可參,雖該陳報狀未敘明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證人乙○○去電話否認申辦現金卡後,是否另有中國信託行員詢問是否辦理信用卡,以致於發現其名義之信用卡亦遭人冒用申請乙節,惟被告於偵查中並不否認確係將信用卡交還證人乙○○乙情(參同上他卷第一四頁)。苟被告確係在徵得證人乙○○同意下申辦信用卡及現金卡,並主觀認為有權使用該信用卡及現金卡,何以被告仍在證人乙○○尚未償還所積欠之合夥債務暨借款債務前,應其要求而歸還該信用卡予證人乙○○?足見被告上開所辯實有矛盾之處,要無可採。 ⒋再證人乙○○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曾自九十三年四月三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九日止,分別以ATM提款機轉帳方式繳納三千元、二千八百十一元、四千元、五千元、二千元、六百八十七元、一萬元、一萬七千零十八元、七千五百元、五千七百二十七元不等款項計十三筆;且除其中八筆自證人乙○○中國信託帳戶轉入清償外,其中於九十三年四月三日之清償三千元、七月十九日清償二千元、九月十日清償六百八十七元、十一月八日清償七千五百元均係自被告弟弟陳彥霖所有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入清償,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之清償五千七百二十七元,則由被告前女友郭純珠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轉入清償等情;又以證人乙○○名義 申請之現金卡,於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自陳彥霖之同上中國信託帳戶轉帳一千零三十元清償,於九十三年九月六日、九月二十七日、十一月一日分別自證人乙○○中國信託帳戶轉帳二千元、一千五百元、一千四百九十四元清償現金卡債務,有中國信託陳報狀及ATM繳款筆數及帳號(參同上他卷第八五頁、第八六頁;原審卷第一二一頁、第一七八頁)可明。而陳彥霖之上開中國信託帳戶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十月七日、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四月五日、五月二十日、六月一日、六月八日、六月十日、六月十四日、七月二十六日、九月十五日、十一月四日分別轉帳一千九百元、五千五百元、五千元、二萬六千元、一千零五十元、一千一百元、五千元、五千元、一千五百元、二千元、二千八百元、二千零十八元入證人乙○○中國信託帳戶內(參原審卷第一二四頁至第一三七頁);證人乙○○之中國信託帳戶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十一月十七日、十一月二十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十二月一日、五月二十七日、五月三十一日、九月十五日、十一月四日分別轉帳七千元、一萬元、十萬元、九萬二千元、四萬元、九萬一千元、二萬元、十萬元、六千元、二萬五千元、七千八百元、二千八百元、二千零十八元至陳彥霖之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又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十一月十二日、十二月二十九日、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轉帳九萬元、二萬元、四萬元、四千八百元、八千元至郭純珠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參原審卷第一四0頁至第一六七頁);證人郭純珠所有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則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十一月十七日、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十一月九日、十二月七日、十二月十六日、十二月十七日、十二月二十三日分別轉帳三萬元、三萬元、一千元、四萬五千元、七千元、一萬元、一千九百元、一百元至陳彥霖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又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十二月二十三日、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五月十日、六月四日、十一月四日分別轉帳一千一百元、一萬二千元、八百元、二千元、一萬二千元、一千元至乙○○中國信託帳戶內等節(參原審卷第一六九頁至第一七六頁)。而陳彥霖係被告親弟,郭純珠則為被告前任女友,業經證人乙○○具結證述在卷(參同上他卷第六八頁;原審卷第一八五頁),亦為被告所不否認(參原審卷第八一頁);陳彥霖與郭純珠均未積欠證人乙○○款項,已據證人乙○○具結證述在卷(參原審卷第一八五頁);而被告亦不否認陳彥霖與郭純珠之上開二帳戶與乙○○中國信託帳戶有互相轉帳之情,都是伊叫陳彥霖與郭純珠轉帳一情(參原審卷第二一四頁)。顯見陳彥霖、郭純珠、乙○○之上開中國信託三帳戶均由被告親自使用或囑付陳彥霖、郭純珠為如何匯款、轉帳之動作,且被告確係自九十三年四月三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九日為止,陸續以ATM轉帳繳納方式固定繳納以證人乙○○名義所申請之信用卡消費費用,並繳納部分現金卡等費用,而非僅如其於準備程序所辯於證人乙○○經濟困難之際,有二次拿現金給證人乙○○臨櫃繳納,另一次以中國信託自動提款機以現金存款方式繳納云云(參原審卷第四一頁)。而如以中國信託存款機存入現款者勢必先取得該行庫之提款卡,被告既得以取得證人乙○○中國信託銀行之提款卡,則證人乙○○證稱連同帳戶也都交由被告保管非屬無據。如證人乙○○確係同意被告以其名義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何以被告自九十三年四月起至同年十二月為止,每月份均固定繳納款項,而不由證人乙○○自行繳納,益可徵被告確係在未徵得證人乙○○同意下擅自填寫上開信用卡專用申請書、現金卡申請書,以便取得信用卡、現金卡後,進而持以消費使用至明。 ㈢此外,復有中國信託銀行檢送被告冒用證人乙○○名義刷卡計一百二十二次之客戶消費明細表一份、預借現金十一次之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系統一份在卷可參(參同上他卷第二六頁至第三八頁、第四一頁、原審卷第二一八頁)。被告冒用證人乙○○名義申請信用卡、現金卡,致使中國信託銀行審酌申請者之信用憑信性有所誤認,影響其核卡正確性,並使證人乙○○受有將來可能需要負擔信用卡、現金卡等費用之民事償還責任及如無法還債時之信用不佳評價之名譽損失,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銀行及證人乙○○本人甚明。又被告持以刷卡消費之簽帳單,雖因逾保存期限致無法調得(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四一八號卷第一六頁),然就附表所示被告之消費情形觀之,加油、食宿等部分確須刷卡並於簽帳單上偽簽乙○○之姓名,再持交各該商家,部分以網路消費,則須冒用乙○○之名義,輸入上開信用卡卡號,行使該偽造之電磁紀錄,自足生損害於乙○○、商家及中國信託銀行。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顯係脫卸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應堪認定。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四000一四九0一號令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比較如下: ①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 ②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③被告行為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刪除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 ④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與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依軍法或於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不同。且修正後刑法關於累犯之規定,其五年以內再犯之罪以故意犯為限,始應論以累犯,惟如前案係依軍法審判者,亦應論以累犯。修正前刑法關於累犯之規定,其五年以內再犯之罪以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分故意犯或過失犯),均應論以累犯,惟如前案係依軍法審判者,則不應論以累犯。且新舊法比較,應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本案被告不論依新舊法規定,均應論以累犯,比較新舊法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應適用裁判時法律即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⑤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與修正前之規定相較,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五、核被告如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含行使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 欺取財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如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被告偽造乙○○簽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 (含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科。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 (含準私文書)、詐欺 取財、詐欺得利、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均所為時間緊接,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咸為連續犯,均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修正前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起訴書論罪科刑法條未載述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顯係漏載,就事實欄二部分記載消費一百二十四次顯係誤載,又公訴人就被告偽造乙○○簽名之簽帳單交付商家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冒用乙○○之名義,輸入上開信用卡卡號,行使該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部分暨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前之刷卡消費部分、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陸續取得逾七萬一千二百元部分,雖未起訴,因分別與起訴判罪部分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另公訴人雖認被告於犯罪事實三部分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一項以不正方法利用電腦詐欺取財罪嫌,惟本案被告係先冒用證人乙○○名義申請現金卡,,其以現金卡於各提款機依指示操作密碼、指令,均屬被告當初冒用證人乙○○申請現金卡時所填載之「正確資料」,尚難認被告有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此部分所為不符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一項之構成要件,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起訴判罪部分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再被告前曾於八十一年、八十四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月、八月、三年十月確定,接續執行後,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假釋出獄,並交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其刑。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未及適用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刑,尚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如上未當之處,應由本院將其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盜用證人乙○○身分資冒其名義申請信用卡、現金卡,再持卡消費、預借現金,每月僅繳納最低應納金額,以避免遭銀行催討,導致證人乙○○均遭矇蔽,事後無法繼續繳付始被發覺,消費、預借之款項不少,未能坦承犯行,誠心悔過,迄今尚未繳納後續應付款項,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輕其刑暨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於中國信託信用卡專用申請書「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文簽名」欄末「乙○○」署押一枚、中國信託現金卡申請書「立約人(借款人)親簽」欄末「乙○○」署押一枚,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於簽帳單上偽造之乙○○簽名,因該等簽帳單已逾保存期限,顯已銷燬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 (修正前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 修正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 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余 仕 明 法 官 康 應 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附表一: ┌─────┬─────┬─────┬─────┬─────┐ │編 號 │時間 │商店名稱 │ 金額 │ 地點 │ ├─────┼─────┼─────┼─────┼─────┤ │一 │930301 │東森得易分│ 1498元 │電話購物 │ │ │ │期01─1│ │ │ │ │ │2 │ │ │ ├─────┼─────┼─────┼─────┼─────┤ │二 │930316 │東森得易購│ 1642元 │電話購物 │ │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三 │930317 │東森得易購│ 220元 │電話購物 │ │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四 │930225 │和信電訊股│ 2181元 │ │ │ │ │份有限公司│ │ │ ├─────┼─────┼─────┼─────┼─────┤ │五 │930226 │大勝加油站│ 500元 │中投公路加│ │ │ │ │ │油 │ ├─────┼─────┼─────┼─────┼─────┤ │六 │930226 │欣隆加油站│ 300元 │ │ ├─────┼─────┼─────┼─────┼─────┤ │七 │930227 │大勝加油站│ 750元 │中投公路加│ │ │ │ │ │油 │ ├─────┼─────┼─────┼─────┼─────┤ │八 │930228 │大勝加油站│ 500元 │中投公路加│ │ │ │ │ │油 │ ├─────┼─────┼─────┼─────┼─────┤ │九 │930229 │大勝加油站│ 690元 │中投公路加│ │ │ │ │ │油 │ ├─────┼─────┼─────┼─────┼─────┤ │十 │930229 │大鼎活蝦餐│ 1980元 │臺中縣大里│ │ │ │廳 │ │市餐飲消費│ ├─────┼─────┼─────┼─────┼─────┤ │十一 │930229 │禾楓汽車旅│ 3200元 │嘉義市住宿│ │ │ │館 │ │ │ ├─────┼─────┼─────┼─────┼─────┤ │十二 │930229 │禾楓汽車旅│ 1000元 │嘉義市住宿│ │ │ │館 │ │ │ ├─────┼─────┼─────┼─────┼─────┤ │十三 │930229 │建國路加油│ 500元 │ │ │ │ │站 │ │ │ ├─────┼─────┼─────┼─────┼─────┤ │十四 │930301 │威盛加油站│ 1000元 │臺中縣烏日│ │ │ │ │ │鎮加油 │ ├─────┼─────┼─────┼─────┼─────┤ │十五 │930303 │小北百貨大│ 740元 │臺中市購物│ │ │ │墩店 │ │ │ ├─────┼─────┼─────┼─────┼─────┤ │十六 │930304 │大勝加油站│ 720元 │中投公路加│ │ │ │ │ │油 │ ├─────┼─────┼─────┼─────┼─────┤ │十七 │930304 │大勝加油站│ 990元 │中投公路加│ │ │ │ │ │油 │ ├─────┼─────┼─────┼─────┼─────┤ │十八 │930304 │四湖加油站│ 650元 │雲林縣四湖│ │ │ │ │ │鄉加油 │ ├─────┼─────┼─────┼─────┼─────┤ │十九 │930305 │大勝加油站│ 850元 │中投公路加│ │ │ │ │ │油 │ ├─────┼─────┼─────┼─────┼─────┤ │二十 │930308 │大勝加油站│ 860元 │中投公路加│ │ │ │ │ │油 │ ├─────┼─────┼─────┼─────┼─────┤ │二一 │930301 │東森得易分│ 1492元 │電話購物 │ │ │ │期02─1│ │ │ │ │ │2 │ │ │ ├─────┼─────┼─────┼─────┼─────┤ │二二 │930327 │通信現金分│ 3333元 │ │ │ │ │期02─0│ │ │ │ │ │6 │ │ │ │ │ │ │ │ │ ├─────┼─────┼─────┼─────┼─────┤ │二三 │930301 │東森得易分│ 1492元 │電話購物 │ │ │ │期03─1│ │ │ │ │ │12 │ │ │ ├─────┼─────┼─────┼─────┼─────┤ │二四 │930425 │小北百貨大│ 716元 │臺中市購物│ │ │ │墩店 │ │ │ ├─────┼─────┼─────┼─────┼─────┤ │二五 │930427 │通信現金分│ 3333元 │ │ │ │ │期03─0│ │ │ │ │ │6 │ │ │ ├─────┼─────┼─────┼─────┼─────┤ │二六 │930505 │湯泉商務汽│ 1700元 │嘉義市住宿│ │ │ │車旅館 │ │ │ ├─────┼─────┼─────┼─────┼─────┤ │二七 │930510 │小北百貨大│ 651元 │臺中市購物│ │ │ │墩店 │ │ │ ├─────┼─────┼─────┼─────┼─────┤ │二八 │930510 │小北百貨五│ 317元 │臺中市購物│ │ │ │權店 │ │ │ ├─────┼─────┼─────┼─────┼─────┤ │二九 │930430 │中油灣橋加│ 300元 │嘉義市加油│ │ │ │油站 │ │ │ ├─────┼─────┼─────┼─────┼─────┤ │三十 │930511 │大勝加油站│ 800元 │中投公路加│ │ │ │ │ │油 │ ├─────┼─────┼─────┼─────┼─────┤ │三一 │930512 │北港路加油│ 600元 │嘉義市加油│ │ │ │站 │ │ │ │ │ │ │ │ │ ├─────┼─────┼─────┼─────┼─────┤ │三二 │930513 │鯨世界國際│ 500元 │臺中縣成功│ │ │ │股份有限公│ │嶺加油 │ │ │ │司 │ │ │ ├─────┼─────┼─────┼─────┼─────┤ │三三 │930515 │健行加油站│ 300元 │臺中市加油│ │ │ │ │ │ │ ├─────┼─────┼─────┼─────┼─────┤ │三四 │930516 │GREEN│ 600元 │固網購買點│ │ │ │WORLD│ │數卡 │ ├─────┼─────┼─────┼─────┼─────┤ │三五 │930516 │GREEN│ 600元 │固網購買點│ │ │ │WORLD│ │數卡 │ ├─────┼─────┼─────┼─────┼─────┤ │三六 │930517 │GREEN│ 600元 │固網購買點│ │ │ │WORLD│ │數卡 │ ├─────┼─────┼─────┼─────┼─────┤ │三七 │930301 │東森得易分│ 1492元 │電話購物 │ │ │ │期04─1│ │ │ │ │ │2 │ │ │ ├─────┼─────┼─────┼─────┼─────┤ │三八 │930527 │通信現金分│ 3333元 │ │ │ │ │期04─0│ │ │ │ │ │6 │ │ │ ├─────┼─────┼─────┼─────┼─────┤ │三九 │930528 │東森得易購│ 108元 │電話購物 │ │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四十 │930531 │TOMAT│ 1250元 │網路購物 │ │ │ │O │ │ │ ├─────┼─────┼─────┼─────┼─────┤ │四一 │930531 │三商行─嘉│ 2310元 │嘉義市購物│ │ │ │義分公司 │ │ │ ├─────┼─────┼─────┼─────┼─────┤ │四二 │930531 │北港路加油│ 300元 │嘉義市加油│ │ │ │站 │ │ │ │ │ │ │ │ │ ├─────┼─────┼─────┼─────┼─────┤ │四三 │930531 │北港路加油│ 500元 │嘉義市加油│ │ │ │站 │ │ │ │ │ │ │ │ │ ├─────┼─────┼─────┼─────┼─────┤ │四四 │930531 │北港路加油│ 500元 │嘉義市加油│ │ │ │站 │ │ │ ├─────┼─────┼─────┼─────┼─────┤ │四五 │930609 │揚明資訊服│ 890元 │ │ │ │ │務有限公司│ │ │ ├─────┼─────┼─────┼─────┼─────┤ │四六 │930612 │大勝加油站│ 500元 │中投公路加│ │ │ │ │ │油 │ ├─────┼─────┼─────┼─────┼─────┤ │四七 │930612 │大勝加油站│ 500元 │中投公路加│ │ │ │ │ │油 │ ├─────┼─────┼─────┼─────┼─────┤ │四八 │930612 │小北百貨大│ 1105元 │臺中市購物│ │ │ │墩店 │ │ │ ├─────┼─────┼─────┼─────┼─────┤ │四九 │930617 │北港路加油│ 500元 │嘉義市加油│ │ │ │站 │ │ │ ├─────┼─────┼─────┼─────┼─────┤ │五十 │930617 │GREEN│ 600元 │固網買點數│ │ │ │WORLD│ │卡 │ ├─────┼─────┼─────┼─────┼─────┤ │五一 │930617 │GREEN│ 600元 │固網買點數│ │ │ │WORLD│ │卡 │ ├─────┼─────┼─────┼─────┼─────┤ │五二 │930617 │GREEN│ 600元 │固網買點數│ │ │ │WORLD│ │卡 │ ├─────┼─────┼─────┼─────┼─────┤ │五三 │930617 │GREEN│ 1200元 │固網買點數│ │ │ │WORLD│ │卡 │ ├─────┼─────┼─────┼─────┼─────┤ │五四 │930617 │GREEN│ 1200元 │固網買點數│ │ │ │WORLD│ │卡 │ ├─────┼─────┼─────┼─────┼─────┤ │五五 │930617 │GREEN│ 1200元 │固網買點數│ │ │ │WORLD│ │卡 │ ├─────┼─────┼─────┼─────┼─────┤ │五六 │930301 │東森得易分│ 1492元 │電話購物 │ │ │ │期05─1│ │ │ │ │ │12 │ │ │ ├─────┼─────┼─────┼─────┼─────┤ │五七 │930629 │通信現金分│ 3333元 │ │ │ │ │期05─0│ │ │ │ │ │6 │ │ │ ├─────┼─────┼─────┼─────┼─────┤ │五八 │930729 │通信現金分│ 3333元 │ │ │ │ │期06─0│ │ │ │ │ │6 │ │ │ ├─────┼─────┼─────┼─────┼─────┤ │五九 │930724 │北港加油站│ 300元 │嘉義市加油│ ├─────┼─────┼─────┼─────┼─────┤ │六十 │930726 │北港加油站│ 1100元 │嘉義市加油│ ├─────┼─────┼─────┼─────┼─────┤ │六一 │930730 │北港加油站│ 500元 │嘉義市加油│ ├─────┼─────┼─────┼─────┼─────┤ │六二 │930801 │大勝加油站│ 500元 │中投公路加│ │ │ │ │ │油 │ ├─────┼─────┼─────┼─────┼─────┤ │六三 │930804 │大勝加油站│ 600元 │中投公路加│ │ │ │ │ │油 │ ├─────┼─────┼─────┼─────┼─────┤ │六四 │930811 │興奇科技網│ 2499元 │奇摩網路購│ │ │ │路購物第一│ │物 │ │ │ │站 │ │ │ ├─────┼─────┼─────┼─────┼─────┤ │六五 │930812 │東森得易購│ 220元 │電話購物 │ │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六六 │930812 │東森得易購│ 102元 │電話購物 │ │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六七 │930812 │東森得易購│ 108元 │電話購物 │ │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 │ │ │ ├─────┼─────┼─────┼─────┼─────┤ │六八 │930812 │東森得易購│ 215元 │電話購物 │ │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六九 │930812 │東森得易購│ 220元 │電話購物 │ │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七十 │930913 │新光三越百│ 1440元 │臺中市購物│ │ │ │貨公司 │ │ │ ├─────┼─────┼─────┼─────┼─────┤ │七一 │930913 │新光三越百│ 2115元 │臺中市購物│ │ │ │貨公司 │ │ │ ├─────┼─────┼─────┼─────┼─────┤ │七二 │930914 │語音預借現│20000元 │ │ │ │ │金 │ │ │ ├─────┼─────┼─────┼─────┼─────┤ │七三 │930914 │東森購物百│ 99元 │電話購物 │ │ │ │貨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七四 │930916 │興奇科技網│ 1990元 │奇摩網路購│ │ │ │路購物第一│ │物 │ │ │ │站 │ │ │ ├─────┼─────┼─────┼─────┼─────┤ │七五 │930916 │小北百貨五│ 2380元 │臺中市購物│ │ │ │權店 │ │ │ ├─────┼─────┼─────┼─────┼─────┤ │七六 │930916 │興奇科技網│ 990元 │奇摩網路購│ │ │ │路購物第一│ │物 │ │ │ │站 │ │ │ ├─────┼─────┼─────┼─────┼─────┤ │七七 │930910 │臺新資融股│ 3695元 │ │ │ │ │份有限公司│ │ │ ├─────┼─────┼─────┼─────┼─────┤ │七八 │930919 │PayEasy. │ 990元 │網路購物 │ │ │ │Com │ │ │ ├─────┼─────┼─────┼─────┼─────┤ │八九 │930920 │大潤發批發│ 2724元 │臺中市購物│ │ │ │倉庫臺中忠│ │ │ │ │ │明 │ │ │ ├─────┼─────┼─────┼─────┼─────┤ │八十 │930920 │互網國際資│ 3000元 │臺中市購物│ │ │ 司│ │ │ ├─────┼───── ─┼─────┼─────┤ │八一 │930920 網│ 1880元 │奇摩網路購│ │ │ │路購物第一│ │物 │ │ │ │站 │ │ │ ├─────┼─────┼─────┼─────┼─────┤ │八二 │930922 │中國石油中│ 500元 │嘉義市加油│ │ │ │山路站 │ │ │ ├─────┼─────┼─────┼─────┼─────┤ │八三 │930925 │互網國際資│ 600元 │臺中市購物│ │ │ │訊有限公司│ │ │ ├─────┼─────┼─────┼─────┼─────┤ │八四 │931003 │互網國際資│ 600元 │臺中市購物│ │ │ │訊有限公司│ │ │ ├─────┼─────┼─────┼─────┼─────┤ │八五 │931004 │中國石油永│ 300元 │ │ │ │ │和街站 │ │ │ ├─────┼─────┼─────┼─────┼─────┤ │八六 │931004 │冠泰生活館│ 1186元 │臺中市購物│ │ │ │有限公司 │ │ │ ├─────┼─────┼─────┼─────┼─────┤ │八七 │931005 │彰化銀行─│ 5000元 │ │ │ │ │CD /ATM │ │ │ ├─────┼─────┼─────┼─────┼─────┤ │八八 │931005 │大勝加油站│ 700元 │中投公路加│ │ │ │ │ │油 │ ├─────┼─────┼─────┼─────┼─────┤ │八九 │931007 │臺中商業銀│ 2000元 │ │ │ │ │行─CD/A │ │ │ ├─────┼─────┼─────┼─────┼─────┤ │九十 │931007 │興奇科技網│ 2950元 │奇摩網路購│ │ │ │路購物第一│ │物 │ │ │ │站公司 │ │ │ ├─────┼─────┼─────┼─────┼─────┤ │九一 │931104 │北港路加油│ 406元 │嘉義市加油│ │ │ │站 │ │ │ ├─────┼─────┼─────┼─────┼─────┤ │九二 │931108 │興奇科技網│ 99元 │奇摩網路購│ │ │ │路購物第一│ │物 │ │ │ │站 │ │ │ ├─────┼─────┼─────┼─────┼─────┤ │九三 │931108 │聯強通信聯│ 5500元 │ │ │ │ │盟 │ │ │ ├─────┼─────┼─────┼─────┼─────┤ │九四 │931109 │興奇科技網│ 495元 │奇摩網路購│ │ │ │路購物第一│ │物 │ │ │ │站 │ │ │ ├─────┼─────┼─────┼─────┼─────┤ │九五 │931112 │興奇科技網│ 1990元 │奇摩網路購│ │ │ │路購物第一│ │物 │ │ │ │站 │ │ │ ├─────┼─────┼─────┼─────┼─────┤ │九六 │931115 │中信銀ATM │ 6000元 │ │ │ │ │統一市鑫 │ │ │ ├─────┼─────┼─────┼─────┼─────┤ │九七 │931115 │大勝加油站│ 500元 │中投公路加│ │ │ │ │ │油 │ ├─────┼─────┼─────┼─────┼─────┤ │九八 │931115 │臺新資融股│ 3695元 │ │ │ │ │份有限公司│ │ │ ├─────┼─────┼─────┼─────┼─────┤ │九九 │931117 │北港路加油│ 780元 │嘉義市加油│ │ │ │站 │ │ │ ├─────┼─────┼─────┼─────┼─────┤ │一00 │931118 │北港路加油│ 600元 │嘉義市加油│ │ │ │站 │ │ │ ├─────┼─────┼─────┼─────┼─────┤ │一0一 │930913 │東森購物分│ 115元 │電話購物 │ │ │ │期款01─│ │ │ │ │ │12 │ │ │ ├─────┼─────┼─────┼─────┼─────┤ │一0二 │930913 │東森購物分│ 129元 │電話購物 │ │ │ │期款01─│ │ │ │ │ │12 │ │ │ ├─────┼─────┼─────┼─────┼─────┤ │一0三 │930914 │東森購物分│ 750元 │電話購物 │ │ │ │期款01─│ │ │ │ │ │12 │ │ │ ├─────┼─────┼─────┼─────┼─────┤ │一0四 │931210 │中信銀AT│ 2000元 │ │ │ │ │M統一明義│ │ │ ├─────┼─────┼─────┼─────┼─────┤ │一0五 │930913 │東森購物分│ 121元 │電話購物 │ │ │ │期02─1│ │ │ │ │ │2 │ │ │ ├─────┼─────┼─────┼─────┼─────┤ │一0六 │930913 │東森購物司│ 115元 │電話購物 │ │ │ │分期02 │ │ │ │ │ │─12 │ │ │ ├─────┼─────┼─────┼─────┼─────┤ │一0七 │930914 │東森購物分│ 740元 │電話購物 │ │ │ │期02─1│ │ │ │ │ │2 │ │ │ ├─────┼─────┼─────┼─────┼─────┤ │一0八 │940107 │中信銀AT│ 7000元 │ │ │ │ │M統一權美│ │ │ ├─────┼─────┼─────┼─────┼─────┤ │一0九 │940107 │星期壹購物│ 490元 │ │ │ │ │網 │ │ │ ├─────┼─────┼─────┼─────┼─────┤ │一一0 │940107 │星期壹購物│ 499元 │ │ │ │ │網 │ │ │ ├─────┼─────┼─────┼─────┼─────┤ │一一一 │940107 │星期壹購物│ 999元 │ │ │ │ │網 │ │ │ ├─────┼─────┼─────┼─────┼─────┤ │一一二 │940107 │星期壹購物│ 2799元 │ │ │ │ │網 │ │ │ ├─────┼─────┼─────┼─────┼─────┤ │一一三 │930913 │東森購物分│ 115元 │電話購物 │ │ │ │期03─1│ │ │ │ │ │2 │ │ │ ├─────┼─────┼─────┼─────┼─────┤ │一一四 │930913 │東森購物分│ 121元 │電話購物 │ │ │ │期03─1│ │ │ │ │ │2 │ │ │ ├─────┼─────┼─────┼─────┼─────┤ │一一五 │930914 │東森購物分│ 740元 │電話購物 │ │ │ │期03─1│ │ │ │ │ │2 │ │ │ ├─────┼─────┼─────┼─────┼─────┤ │一一六 │930913 │東森購物分│ 115元 │電話購物 │ │ │ │期04─1│ │ │ │ │ │2 │ │ │ ├─────┼─────┼─────┼─────┼─────┤ │一一七 │930913 │東森購物分│ 121元 │電話購物 │ │ │ │期04─1│ │ │ │ │ │2 │ │ │ ├─────┼─────┼─────┼─────┼─────┤ │一一八 │930914 │東森購物分│ 740元 │電話購物 │ │ │ │期04─1│ │ │ │ │ │2 │ │ │ ├─────┼─────┼─────┼─────┼─────┤ │一一九 │930913 │東森購物分│ 920元 │電話購物 │ │ │ │期餘額結清│ │ │ ├─────┼─────┼─────┼─────┼─────┤ │一二0 │930913 │東森購物分│ 968元 │電話購物 │ │ │ │期餘額結清│ │ │ ├─────┼─────┼─────┼─────┼─────┤ │一二一 │930914 │東森購物分│ 5920元 │電話購物 │ │ │ │期餘額結清│ │ │ ├─────┼─────┼─────┼─────┼─────┤ │一二二 │930317 │東森得易購│ 215元 │電話購物 │ │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附表二: ┌─────┬─────┬─────┬─────┬────────────┐ │編 號 │時間 │提款機提領│ 金額 │ 地點 │ │ │ │地點 │ │ │ │ │ │ │ │ │ ├─────┼─────┼─────┼─────┼────────────┤ │一 │930419 │ │29000元 │臺中市○區○村○路137號 │ ├─────┼─────┼─────┼─────┼────────────┤ │二 │930426 │ │28800元 │臺中市○區○村○路137號 │ ├─────┼─────┼─────┼─────┼────────────┤ │三 │930524 │ │ 3000元 │臺南市○區○○路4段332號│ ├─────┼─────┼─────┼─────┼────────────┤ │四 │930601 │ │10000元 │臺中市○區○村路○段560號│ ├─────┼─────┼─────┼─────┼────────────┤ │五 │930714 │ │ 2600元 │臺中市○區○○路50號 │ ├─────┼─────┼─────┼─────┼────────────┤ │六 │930719 │ │ 2800元 │臺中市○村路736 號 │ ├─────┼─────┼─────┼─────┼────────────┤ │七 │930802 │ │ 1800元 │臺中市○區○○路50號 │ ├─────┼─────┼─────┼─────┼────────────┤ │八 │930812 │ │ 2000元 │臺中市○區○○○路189 號│ ├─────┼─────┼─────┼─────┼────────────┤ │九 │930908 │ │ 1000元 │臺中市○區○○路345 之 │ │ │ │ │ │1、347之1號 │ ├─────┼─────┼─────┼─────┼────────────┤ │十 │930927 │ │ 1000元 │臺中市○區○○路182 號 │ ├─────┼─────┼─────┼─────┼────────────┤ │十一 │931101 │ │ 1000元 │臺中市○區○村路○段22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