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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80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803號
- 上訴人
-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號(限制住居)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85號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74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937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465號、第27401號、第269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實
一、乙○○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故意登錄及輸入不實資料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並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㈠明知其並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竟先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黑人」成年男子(下稱「黑人」)共同基於對於上開犯罪之犯意聯絡,由乙○○提供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交由「黑人」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設立「舜鈊企業有限公司」(登記地址為臺中市○區○○路一段五一三號一樓,下稱「舜鈊公司」),使承辦之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將乙○○登記為該公司名義負責人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惟乙○○仍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並夥同「黑人」向稅捐機關起領統一發票,惟「舜鈊公司」實係由「黑人」擔任實際負責人,而「黑人」於取得「「舜鈊公司」之設立登記後,明知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同年年底止,並無向如附表一所示之敬佑企業有限公司、歐福斯實業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賀庭服裝開發有限公司行進貨交易之事實,於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即以網路及媒體申報營業稅)時,連續故意登錄及輸入不實資料,而以不實之電磁紀錄與電子資料規避稽徵機關電子作業之邏輯勾稽,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虛偽申報向上開公司共計進貨新台幣(下同)一億二千二百九十五萬八千二百一十四元(輸入之詳細金額、取得發票張數均如附表一所示,惟尚無逃漏稅之情事)。乙○○與「黑人」復明知「舜鈊公司」無實際銷貨之事實,於向稅捐機關領取統一發票後,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同年年底止,由「黑人」連續在上揭「舜鈊公司」,製作不實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商業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並交付該虛偽開立之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七家公司行號,作為各該公司行號申報九十三年五月至十二月當期營業稅申報之進項稅額,以扣抵當期銷項稅額(惟檢察官業已更正如附表編號十六、十七所示之公司行號並未扣抵,故此部分無幫助逃漏稅之事實),而幫助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等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合計達五百零八萬五千九百三十七元(發票金額百分之五計算,詳如附表二所示,起訴書誤載為六百一十四萬九千四百零七元)。㈡又乙○○復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變更登記「政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登記地址為桃園縣中壢市○○里○○○○街75 巷19號1樓,下稱「政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使承辦之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將乙○○登記為該公司名義負責人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自九十二年七月起至九十三年二月間止,乙○○明知「政築公司」未向如附表三所示之宏達國際企業社等營業人進貨交易之事實,亦以同一手法,取得渠等虛開不實統一發票計106紙,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虛偽申報向上開公司共計進貨一億一千六百二十四萬六千五百八十三元(輸入之詳細金額、取得發票張數均如附表三所示)。乙○○復明知「政築公司」無實際銷貨之事實,於向稅捐機關領取統一發票後,復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七月起至九十三年二月間止,連續在「政築公司」製作不實之如附表四所示之商業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214紙,並交付該虛偽開立之統一發票予如附表四所示之倍慶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十七家公司行號,作為各該公司行號申報九十二年七月至九十三年二月止之期間營業稅申報之進項稅額,以扣抵該期間銷項稅額(詳如附表四所示,其中附表編號五、
七、十九、二十五所示之公司行號並未扣抵,故此部分無幫助逃漏稅之事實),而幫助如附表四上開未扣抵公司外之其餘所示等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合計達五百五十三萬零四百九十三元(發票金額百分之五計算,詳如附表四所示)。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以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一之㈠之犯行,業據被告乙○○於原審供承不諱,且本件被告乙○○上開所有犯行,①並經證人吳宗曄(超群公司)於偵查中、賴有添(總泰公司)於警詢、偵查中、李國池(志昌公司)於警詢、偵查中、黃春芳(承陽、博銘公司)於警詢中、曾意時(義寧公司)於警詢、偵查中、黃玉燕於調查中之證述明確。②復有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進銷項明細統計表(第86頁)、舜鈊企業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進銷項明細統計表(第89-90頁)、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2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第132頁反面)、舜鈊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第134頁反面)、舜鈊企業有限公司財政部灣省中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第134頁反面)、舜鈊企業有限公司92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第139頁正反面)、舜鈊企業有限公司92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第140頁反面)(上揭均附於雲林縣調查站調查卷)、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表(第76-83頁)、舜鈊企業有限公司⒌設立登記表(第87-89頁)(上揭均附於95年度偵字第2343號偵查影卷)、總泰科技有限公司92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第18 -19頁)、志昌土木包工業92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第23頁反面)、義寧科技股份限公司92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第159頁正反面)、敬佑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第188頁反面)、歐福斯實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第189頁)、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第193頁反面)、舜鈊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第19 4頁)、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第196頁)、承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第198 頁正反面)、營航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第199頁)、博銘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第202 頁正反面)(上揭均附於南投縣調查站調查卷一)、敬佑企業有限公司92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第7頁反面-8頁)、歐福斯實業有限公司92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第8頁反面-9頁)、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2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第25頁)、舜鈊企業有限公司92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第28頁)、舜鈊企業有限公司92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第28頁反面-29頁)、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第38頁反面-39頁)、營航企業有限公司92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第52頁反面-53頁)、承陽有限公司92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第59-62頁)、博銘有限公司92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第68頁反面)(上揭均附於南投縣調查站調查卷二)、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進項異常紀錄(第19頁)、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項異常紀錄(第20頁反面)〔上揭均附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93年他字第845號偵查卷〕、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南投縣調查站調查卷一第196頁正面)、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第3頁反面-4頁正面)、敬佑企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第6頁反面)、歐福斯實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第7頁)、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抄本(第43頁反面)、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2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第93之1頁、118頁反面)(上揭均附於南投地檢94年發查偵字第38號偵查卷二)。以及「政築公司」負責人基本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案件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5年1月19日北區國稅中壢三字第0950010211號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6年6月22日經中三字第09630884310號函暨檢附之政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設立及僅1次變更登記事項卡(表)影本1份,政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自設立迄今之歷次變更登記表等相關資料影本,桃園縣政府90年11月27日府建登字第090420668號函暨檢附之委託書、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停業復業申請書、桃園縣稅捐稽徵處中壢分處91年10月7日桃稅壢營字第0910521292號及91年12月3日桃稅壢營字第0910051286號函、營業人停業、復業登記查簽表,房屋租賃契約書等)、營業人進貨、銷貨等申報資料電腦畫面、有關進項、銷項、申報扣抵營業稅狀況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承諾書、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瑞芳稽徵所處分書、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處分書、政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96年度偵字第19465號卷一第5至114頁、第165至171頁、第218至245頁、第249至250頁、第252至253頁、第262至第266頁)、馨通等公司及負責人基本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審查四科稽查報告及案關資料、馨通公司申報營業所得稅明細表、馨通公司進項統一發票來源分析表(96年度偵字第26926號影卷第136至137頁、第41至51頁、第21頁、第31至33頁、第36至37頁)等附卷可稽,本件被告乙○○犯罪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二、按修正前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之。該條文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為「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訂定「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於第二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除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辦理庫藏股減資外,應檢送設立、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於同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項分別規定「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會計師查核公司之資本額,如發現有虛偽情事者,應拒絕簽證。」另修正前公司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二項關於「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及修正前公司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關於「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列事項,如有冒濫或虛偽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公司限期申復,經派員檢查後得裁減或責令補足。」等規定,均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時,予以刪除;並將第九條第四項修正為「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依修正後規定觀之,除縮小第七條之範圍外,並將「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事項,改由會計師負責查核簽證,及將應派員檢查等相關規定刪除。至於修正後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八條雖仍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然僅形式上審查其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已,倘其申請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之審查。且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則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適用(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參照)。是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同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本件被告乙○○所犯上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雖未經公訴人起訴載明於起訴書,惟與起訴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與「黑人」間,就前揭犯罪事實一之㈠之四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該「黑人」雖不具商業負責人之身分,然就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七十二條第一款部分,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亦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登載不實會計憑證、故意登錄及輸入不實資料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均時間緊接,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均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揭四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未及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上開併辦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部分,併予審理,尚有未洽。公訴人上訴指摘及此,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可議,即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加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充當名義負責人虛開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無視法令規定,嚴重損害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且其所逃漏之稅額非少、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所涉情節非屬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示懲。又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雖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然因被告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經通緝,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始經緝獲,其並未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審判,則依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本件即不得依該條例減刑,併予指明。
三、新舊法比較: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於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以下即比較修正施行前後刑法暨相關法律之規定:
(一)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法定刑得科銀元五百元以下罰金,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罪法定刑為得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法定刑得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及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觀之,依修正後之法律,上開被告所犯法條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額並未改變,但最低均為新臺幣一千元,然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之提高倍數十倍及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一元計算,其最低額較新法為低。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故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與修正前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二者法律條文規定,形式有所變更,且修正後,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即司法院31年9月9日院字第2404號),故有行為可罰性要件之實質變更,而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法律變更之情事發生,惟本件被告行為,經比較本件法律適用之結論均屬一致,即不論適用修正前、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本件被告均成立共同正犯,新法未對行為人有利,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
(三)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與修正後同條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無論依新舊法,被告與共犯「黑人」均成立共同正犯,並無有利、不利之問題。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亦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於本案所為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故意登錄及輸入不實資料、幫助逃漏稅,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即須分論併罰。則被告上揭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均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
(五)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亦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於本案所為之上開各罪即須分論併罰。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較重之一罪予以論處。
(六)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與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依軍法或於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不同。修正後刑法關於累犯之規定,其五年以內再犯之罪以故意犯為限,始應論以累犯,惟如前案係依軍法審判者,亦應論以累犯。修正前刑法關於累犯之規定,其五年以內再犯之罪以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分故意犯或過失犯),均應論以累犯,惟如前案係依軍法審判者,則不應論以累犯。本案被告前雖曾於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因違反職役職責、逃亡等罪,經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行一年八月確定,並於九十年六月間執行完畢,然其係前受軍法審判而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舊法之規定顯對被告有利,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不論以累犯。公訴人認本件被告應論以累犯,尚有未洽。
(七)本件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72條第1款之規定,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日施行,其法定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以行為時之舊法有利於行為人。
(八)綜合上開比較結果以舊法之規定有利於被告,就上開規定均應一體適用行為時之舊法(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參照)。
四、至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937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465號、第27401號、第26926號之犯罪事實,因與檢察官起訴經判處有罪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或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五、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修正前)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2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
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二、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
生不實之結果。
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四、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
附表一:舜鈊企業有限公司取得不實進貨發票公司明細表(均係
九十二年度):
┌──┬────────────┬────┬───────┬──────┬─────┬───────┐
│編號│公司名稱 │扣抵發票│扣抵發票總額 │營業稅額 │進貨對象提│進貨對象提出發│
│ │(統一編號) │張數 │(新臺幣) │(新臺幣) │出發票張數│票總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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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敬佑企業有限公司 │五十六張│九千三百三十二│四百六十六萬│無 │無 │
│ │(00000000) │ │萬一千一百六十│六千零五十八│ │ │
│ │ │ │四元 │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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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歐福斯實業有限公司 │四十四張│二千八百八十三│一百四十四萬│無 │無 │
│ │(00000000) │ │萬二千零五十元│一千六百零三│ │ │
│ │ │ │ │元 │ │ │
├──┼────────────┼────┼───────┼──────┼─────┼───────┤
│三 │承陽有限公司 │二張 │八十萬五千元 │四萬零二百五│二張 │八十萬五千元 │
│ │(00000000) │ │ │十元 │ │ │
├──┼────────────┼────┼───────┼──────┼─────┼───────┤
│四 │賀庭服裝開發有限公司 │無 │無 │無 │二張 │六十七萬九千七│
│ │(00000000) │ │ │ │ │百三十五元 │
├──┴────────────┼────┼───────┼──────┼─────┼───────┤
│合計 │一百零二│一億二千二百九│六百一十四萬│四張 │一百四十八萬四│
│ │張 │十五萬八千二百│七千九百一十│ │千七百三十五元│
│ │ │一十四元 │一元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舜鈊企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銷貨發票公司明細表(均係
九十二年度):
┌──┬────────────┬────┬───────┬─────┬───────┬──────┐
│編號│公司名稱 │開立發票│開立發票總額 │銷售對象扣│銷售對象扣抵發│營業稅額 │
│ │(統一編號) │張數 │(新臺幣) │抵發票張數│票總額(新臺幣)│(新臺幣) │
├──┼────────────┼────┼───────┼─────┼───────┼──────┤
│一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張 │三千一百九十八│七張 │三千一百九十八│一百五十九萬│
│ │(00000000) │ │萬一千元 │ │萬一千元 │九千零五十元│
│ │ │ │ │ │ │ │
├──┼────────────┼────┼───────┼─────┼───────┼──────┤
│二 │台灣順力發有限公司 │十八張 │一千零五萬九千│十八張 │一千零五萬九千│五十萬二千九│
│ │(00000000) │ │二百八十元 │ │二百八十元 │百六十四元 │
│ │ │ │ │ │ │ │
├──┼────────────┼────┼───────┼─────┼───────┼──────┤
│三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十一張 │七百五十萬一千│十一張 │七百五十萬一千│三十七萬五千│
│ │(00000000) │ │四百八十元 │ │四百八十元 │零七十四元 │
│ │ │ │ │ │ │ │
├──┼────────────┼────┼───────┼─────┼───────┼──────┤
│四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四張 │七百四十八萬四│四張 │七百四十八萬四│三十七萬四千│
│ │(00000000) │ │千元 │ │千元 │二百元 │
│ │ │ │ │ │ │ │
├──┼────────────┼────┼───────┼─────┼───────┼──────┤
│五 │鉅擎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三張 │二百八十萬元 │三張 │二百八十萬元 │十四萬元 │
│ │(00000000) │ │ │ │ │ │
├──┼────────────┼────┼───────┼─────┼───────┼──────┤
│六 │寬展營造有限公司 │五張 │二百五十九萬四│五張 │二百五十九萬四│十二萬九千七│
│ │(00000000) │ │千元 │ │千元 │百元 │
│ │ │ │ │ │ │ │
├──┼────────────┼────┼───────┼─────┼───────┼──────┤
│七 │興慶國際有限公司 │二張 │二百零四萬九千│二張 │二百零四萬九千│十萬二千四百│
│ │(00000000) │ │三百九十元 │ │三百九十元 │七十元 │
│ │ │ │ │ │ │ │
├──┼────────────┼────┼───────┼─────┼───────┼──────┤
│八 │總泰科技有限公司 │三張 │一百五十三萬五│三張 │一百五十三萬五│七萬六千七百│
│ │(00000000) │ │千七百一十元 │ │千七百一十元 │八十六元 │
│ │ │ │ │ │ │ │
├──┼────────────┼────┼───────┼─────┼───────┼──────┤
│九 │志昌土木包工業 │三張 │一百三十八萬二│三張 │一百三十八萬二│六萬九千一百│
│ │(00000000) │ │千元 │ │千元 │元 │
│ │ │ │ │ │ │ │
├──┼────────────┼────┼───────┼─────┼───────┼──────┤
│十 │展興企業社 │四張 │九十六萬六千四│四張 │九十六萬六千四│四萬八千三百│
│ │(00000000) │ │百二十元 │ │百二十元 │二十一元 │
│ │ │ │ │ │ │ │
├──┼────────────┼────┼───────┼─────┼───────┼──────┤
│十一│馥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二張 │八十萬元 │二張 │八十萬元 │四萬元 │
│ │(00000000) │ │ │ │ │ │
├──┼────────────┼────┼───────┼─────┼───────┼──────┤
│十二│惠一行 │二張 │六十六萬五千三│二張 │六十六萬五千三│三萬三千二百│
│ │(00000000) │ │百元 │ │百元 │六十五元 │
│ │ │ │ │ │ │ │
├──┼────────────┼────┼───────┼─────┼───────┼──────┤
│十三│海斯精品服飾 │三張 │六十五萬二千二│三張 │六十五萬二千二│三萬二千六百│
│ │(00000000) │ │百二十元 │ │百二十元 │一十一元 │
│ │ │ │ │ │ │ │
├──┼────────────┼────┼───────┼─────┼───────┼──────┤
│十四│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三十五張│一千八百一十五│三十四張 │一千五百六十六│七十八萬三千│
│ │(00000000) │ │萬八千零九十六│ │萬五千三百九十│二百七十元 │
│ │ │ │元 │ │六元 │ │
├──┼────────────┼────┼───────┼─────┼───────┼──────┤
│十五│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九張 │一千三百零八萬│十張 │一千五百五十八│七十七萬九千│
│ │(00000000) │ │九千八百四十四│ │萬二千五百四十│一百二十七元│
│ │ │ │元 │ │四元 │ │
├──┼────────────┼────┼───────┼─────┼───────┼──────┤
│十六│博銘有限公司 │三張 │一千七百六十萬│無 │無 │無 │
│ │(00000000) │ │元 │ │ │ │
├──┼────────────┼────┼───────┼─────┼───────┼──────┤
│十七│全球華人影藝事業有限公司│十五張 │一百三十八萬二│無 │無 │無 │
│ │(00000000) │ │千五百元 │ │ │ │
│ │ │ │ │ │ │ │
├──┴────────────┼────┼───────┼─────┼───────┼──────┤
│合計 │一百二十│一億二千零七十│一百一十一│一億零一百七十│五百零八萬五│
│ │九張 │萬一千二百四十│張 │一萬八千七百四│千九百三十七│
│ │ │元 │ │十元 │元 │
└───────────────┴────┴───────┴─────┴───────┴──────┘
附表三:政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取得不實進貨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 業 人 名 稱 │統一發 │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
│ │ │票張數 │ (新台幣) │ (新台幣) │
├──┼─────────────┼────┼───────┼───────┤
│ 1 │宏達國際企業社 │ 1 │ 943,700 │ 47,185 │
├──┼─────────────┼────┼───────┼───────┤
│ 2 │世界大興業有限公司 │ 9 │ 8,539,205 │ 426,960 │
├──┼─────────────┼────┼───────┼───────┤
│ 3 │鈤升建設有限公司 │ 3 │ 2,061,680 │ 103,083 │
├──┼─────────────┼────┼───────┼───────┤
│ 4 │昱揚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15 │ 13,152,140 │ 657,607 │
├──┼─────────────┼────┼───────┼───────┤
│ 5 │富吉米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1 │ 6,887,140 │ 344,357 │
├──┼─────────────┼────┼───────┼───────┤
│ 6 │業金有限公司 │ 4 │ 3,472,590 │ 173,630 │
├──┼─────────────┼────┼───────┼───────┤
│ 7 │東華事業有限公司 │ 7 │ 5,286,600 │ 264,330 │
├──┼─────────────┼────┼───────┼───────┤
│ 8 │伊麗加有限公司 │ 10 │ 10,134,310 │ 506,714 │
├──┼─────────────┼────┼───────┼───────┤
│ 9 │賀眾翔有限公司 │ 4 │ 9,633,960 │ 481,698 │
├──┼─────────────┼────┼───────┼───────┤
│ 10 │姮蒔國際有限公司 │ 5 │ 10,892,488 │ 544,624 │
├──┼─────────────┼────┼───────┼───────┤
│ 11 │祥康有限公司 │ 7 │ 14,102,330 │ 705,117 │
├──┼─────────────┼────┼───────┼───────┤
│ 12 │碁梓興業有限公司 │ 20 │ 12,850,950 │ 642,548 │
├──┼─────────────┼────┼───────┼───────┤
│ 13 │廣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 │ 16,887,500 │ 844,375 │
├──┼─────────────┼────┼───────┼───────┤
│ 14 │擎宇企業有限公司 │ 2 │ 1,401,990 │ 70,100 │
├──┼─────────────┼────┼───────┼───────┤
│合計│ │ 106 │116,246,583 │5,812,328 │
└──┴─────────────┴────┴───────┴───────┘
附表四:政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銷貨發票明細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張數 │ 銷售額 │逃漏營業稅額│
│ │ │ │(新台幣) │ (新台幣)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 1 │倍慶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2 │ 1,335,000 │ 66,750 │ 2 │ 1,335,000 │ 66,750 │
├──┼────────────┼──┼──────┼──────┼────┼──────┼──────┤
│ 2 │僑聯營造有限公司 │ 16 │ 6,164,700 │ 308,235 │ 16 │ 6,164,700 │ 308,235 │
├──┼────────────┼──┼──────┼──────┼────┼──────┼──────┤
│ 3 │和廣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17 │ 8,094,875 │ 404,744 │ 17 │ 8,094,875 │ 404,744 │
├──┼────────────┼──┼──────┼──────┼────┼──────┼──────┤
│ 4 │塔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2 │ 1,000,000 │ 50,000 │ 2 │ 1,000,000 │ 50,000 │
├──┼────────────┼──┼──────┼──────┼────┼──────┼──────┤
│ 5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1 │ 60,000 │ 3,000 │ 0 │ 0 │ 0 │
├──┼────────────┼──┼──────┼──────┼────┼──────┼──────┤
│ 6 │龍奎股份有限公司 │ 3 │ 2,000,000 │ 100,000 │ 3 │ 2,000,000 │ 100,000 │
├──┼────────────┼──┼──────┼──────┼────┼──────┼──────┤
│ 7 │簡記工程行 │ 3 │ 13,250 │ 663 │ 0 │ 0 │ 0 │
├──┼────────────┼──┼──────┼──────┼────┼──────┼──────┤
│ 8 │弘寶實業有限公司 │ 1 │ 75,000 │ 3,750 │ 1 │ 75,000 │ 3,750 │
├──┼────────────┼──┼──────┼──────┼────┼──────┼──────┤
│ 9 │新紘營造有限公司 │ 4 │ 2,648,910 │ 132,446 │ 4 │ 2,648,910 │ 132,446 │
├──┼────────────┼──┼──────┼──────┼────┼──────┼──────┤
│ 10 │世學股份有限公司 │ 10 │ 8,262,120 │ 413,107 │ 10 │ 8,262,120 │ 413,107 │
├──┼────────────┼──┼──────┼──────┼────┼──────┼──────┤
│ 11 │鎮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800,000 │ 40,000 │ 1 │ 800,000 │ 40,000 │
├──┼────────────┼──┼──────┼──────┼────┼──────┼──────┤
│ 12 │南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2 │ 295,000 │ 14,750 │ 2 │ 295,000 │ 14,750 │
├──┼────────────┼──┼──────┼──────┼────┼──────┼──────┤
│ 13 │誠善股份有限公司 │ 1 │ 735,000 │ 36,750 │ 1 │ 735,000 │ 36,750 │
├──┼────────────┼──┼──────┼──────┼────┼──────┼──────┤
│ 14 │環保尖兵股份有限公司 │ 5 │ 3,007,000 │ 150,350 │ 4 │ 3,000,000 │ 150,000 │
├──┼────────────┼──┼──────┼──────┼────┼──────┼──────┤
│ 15 │萬里揚營造有限公司 │ 5 │ 3,000,015 │ 150,000 │ 5 │ 3,000,015 │ 150,000 │
├──┼────────────┼──┼──────┼──────┼────┼──────┼──────┤
│ 16 │新仁陽營造有限公司 │ 1 │ 2,500,000 │ 125,000 │ 1 │ 2,500,000 │ 125,000 │
├──┼────────────┼──┼──────┼──────┼────┼──────┼──────┤
│ 17 │宏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10 │ 2,267,306 │ 113,412 │ 10 │ 2,267,306 │ 113,367 │
├──┼────────────┼──┼──────┼──────┼────┼──────┼──────┤
│ 18 │友仁營造有限公司 │ 1 │ 275,000 │ 13,750 │ 1 │ 275,000 │ 13,750 │
├──┼────────────┼──┼──────┼──────┼────┼──────┼──────┤
│ 19 │台北縣私立醒吾高級中學 │ 6 │ 2,521,000 │ 126,050 │ 0 │ 0 │ 0 │
├──┼────────────┼──┼──────┼──────┼────┼──────┼──────┤
│ 20 │良岳營造有限公司 │ 3 │ 500,000 │ 25,000 │ 3 │ 500,000 │ 25,000 │
├──┼────────────┼──┼──────┼──────┼────┼──────┼──────┤
│ 21 │特富企業有限公司 │ 2 │ 406,000 │ 20,300 │ 1 │ 400,000 │ 20,000 │
├──┼────────────┼──┼──────┼──────┼────┼──────┼──────┤
│ 22 │馨通實業有限公司 │ 6 │ 2,887,670 │ 144,384 │ 6 │ 2,887,670 │ 144,384 │
├──┼────────────┼──┼──────┼──────┼────┼──────┼──────┤
│ 23 │宇學工程有限公司 │ 7 │ 2,262,300 │ 113,115 │ 7 │ 2,262,300 │ 113,115 │
├──┼────────────┼──┼──────┼──────┼────┼──────┼──────┤
│ 24 │皇順營造有限公司 │ 26 │ 21,109,963 │ 1,055,497 │ 24 │ 21,095,463 │ 1,054,772 │
├──┼────────────┼──┼──────┼──────┼────┼──────┼──────┤
│ 25 │樂鎮企業有限公司 │ 1 │ 4,000 │ 200 │ 0 │ 0 │ 0 │
├──┼────────────┼──┼──────┼──────┼────┼──────┼──────┤
│ 26 │國生營造有限公司 │ 18 │ 9,296,906 │ 464,845 │ 18 │ 9,296,906 │ 464,845 │
├──┼────────────┼──┼──────┼──────┼────┼──────┼──────┤
│ 27 │鴻裕企業社 │ 5 │ 4,541,490 │ 227,076 │ 5 │ 4,541,490 │ 227,076 │
├──┼────────────┼──┼──────┼──────┼────┼──────┼──────┤
│ 28 │利欣有限公司 │ 11 │ 5,400,000 │ 270,000 │ 9 │ 4,416,400 │ 220,820 │
├──┼────────────┼──┼──────┼──────┼────┼──────┼──────┤
│ 29 │力霸營造有限公司 │ 6 │ 2,508,600 │ 125,430 │ 6 │ 2,508,600 │ 125,430 │
├──┼────────────┼──┼──────┼──────┼────┼──────┼──────┤
│ 30 │柏樺營造有限公司 │ 1 │ 356,000 │ 17,800 │ 1 │ 356,000 │ 17,800 │
├──┼────────────┼──┼──────┼──────┼────┼──────┼──────┤
│ 31 │啟閎營造有限公司 │ 8 │ 2,101,450 │ 105,073 │ 5 │ 1,116,190 │ 55,810 │
├──┼────────────┼──┼──────┼──────┼────┼──────┼──────┤
│ 32 │益勤營造有限公司 │ 2 │ 800,454 │ 40,023 │ 2 │ 800,454 │ 40,023 │
├──┼────────────┼──┼──────┼──────┼────┼──────┼──────┤
│ 33 │錡鴻企業社 │ 1 │ 190,000 │ 9,500 │ 1 │ 190,000 │ 9,500 │
├──┼────────────┼──┼──────┼──────┼────┼──────┼──────┤
│ 34 │聯興土方建材行 │ 17 │ 14,896,900 │ 744,845 │ 17 │ 14,896,900 │ 744,845 │
├──┼────────────┼──┼──────┼──────┼────┼──────┼──────┤
│ 35 │祐鎮營造有限公司 │ 4 │ 2,380,952 │ 119,048 │ 1 │ 595,238 │ 29,762 │
├──┼────────────┼──┼──────┼──────┼────┼──────┼──────┤
│ 36 │新港營造有限公司 │ 2 │ 743,236 │ 37,162 │ 2 │ 743,236 │ 37,162 │
├──┼────────────┼──┼──────┼──────┼────┼──────┼──────┤
│ 37 │崇超企業有限公司 │ 3 │ 1,550,000 │ 77,500 │ 3 │ 1,550,000 │ 77,500 │
├──┼────────────┼──┼──────┼──────┼────┼──────┼──────┤
│合計│ │214 │116,990,097 │ 5,849,555 │ 191 │110,609,773 │ 5,530,49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