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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951號

傷害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林榮龍張惠立鄭永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9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居亮 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均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張 惠 立

法 官 鄭 永 玉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951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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