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78號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丁○○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丁○○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94年2月間,以協助告訴人乙○○清償債務為由,要求乙○ ○將信用卡、現金卡交予其處理,乙○○信以為真,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匯豐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之信用卡、現金卡等物交予上訴人丁○○。詎上訴人丁○○竟擅自持上開信用卡至不特定場所,冒用乙○○之名義消費付款,盜刷金額合計60萬元。㈡、上訴人與案外人顧傑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3 年6月間,推由上訴人出面遊說告訴人乙○○投資案外人顧傑的事業,佯稱可以獲取巨額利潤云云,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而於93年7月、8月間先後交付合計87萬元之現金給上訴人,再由其轉交予案外人顧傑,期間上訴人僅在93 年11、12月及94年1月交予乙○○分紅,自94年2月起迄今均未再分紅,且人亦不知去向。上訴人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3年10月間,以在臺中市開設薰伊草便利商店要找人投資為由,向乙○○籌募資金,乙○○信以為真,而於93年11月交付28萬元予上訴人,詎上訴人竟未將乙○○列為股東,且未清楚交待前揭款項流向,致乙○○受有損害。因認上訴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著有明文。再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又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最高法院亦著有52年臺上字第1300號及30年上字第482號判例可資參照 。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著有判例。公訴人認上訴人涉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犯行,無非依告訴人乙○○之指訴、證人甲○○於偵查中之證詞及聯邦銀行、匯豐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等件為其論據。並上開金額合計175萬元,且雙方未相當熟稔, 若非上訴人極力遊說,並以支付部分小額紅利為誘因,告訴人豈會陸續出資,甚至向銀行貸款。又上訴人於取得款項,未清楚交待使用情形,嗣告訴人察覺有異,即避不見面,始終未提出具體反證供調查,足認上訴人有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云云。 三、關於信用卡簽帳消費部分; 上訴人否認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等犯行,辯稱:是告訴人同意其使用告訴人之信用卡。本案之信用卡皆為告訴人所聲請,並由告訴人自行收受帳單,告訴人再將帳單轉交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是由告訴人授權在信用卡及消費時簽名等語。經查: ㈠、告訴人乙○○於95年12月11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稱:「總共有四家銀行,共四家信用卡、二張現金卡,都是以告訴人名義申請的,至於中國信託的其中一張卡,卡號還要查。…。因為我之前投資丁○○87萬、28萬元,有部分是我用現金卡去預借現金來的,所以後來丁○○跟我說要我把信用卡、現金卡都給她,她要幫我處理預借現金的債務,還要還之前欠我的錢。結果我把卡都給他後,不但沒有幫我處理債務,還拿這些卡去盜刷,造成卡債我還要負擔。」(見偵字第1033號卷第57頁)。於96年8月9日原審法院亦具結證稱:「(你後來是否有於94年2月間,將你的信用卡、現金 卡交給被告?)是的,因為被告說他要幫我還錢,他說通通交給他來還,他說那些錢大部分是借給他用的。」「(從頭到尾你都沒有同意被告刷的現金卡、信用卡嗎?)沒有同意。」(見原審卷129、131頁)但告訴人於94年8月22日具狀 告訴上訴人涉犯侵占罪嫌時,於其告訴狀指稱:「被告丁○○於94年2月遷移至台中市前,再提議告訴人持有之中國信 託、聯邦、匯豐及豐等銀行之信用卡借其使用,告訴人應繳之款,全部均由被告按月繳納,以為酬勞。」(見交查字第583號卷第6、7頁)於同年9月19日檢察官初次偵訊時,亦指稱:「(借信用卡給丁○○你自己同意的?)是,她說她會負責繳清所有我欠信用卡的款項87萬元及其他我所有卡款,所以我才把我的信用卡交給她。」(見同上交查卷第19 頁 )於94年10月13日之刑事補充告訴意旨狀始稱:「告訴人借予被告丁○○等四張信用卡絕非告訴人借其使用,是受被告廖華脅、利誘及欺騙而借予被告。本案借卡事件係由於被告明瞭告訴人僅一人居住於家中,又與夫感情不佳,夫亦長期居住外面未返家,故被告經常利用告訴人情緒到家中,以脅迫與欺騙告訴人,將信用卡借予使用,並且利誘承諾,按月繳納使用多寡,被告定全額付清每月金額。另使用四年後,再支付50萬元給予告訴人,四張信用卡自借予被告使用後,自94年2月起至8月止被告僅繳納最低額度,又遲交之情形,造成告訴人信用問題。」(見同上交查卷第37頁)告訴人上開指訴,前後不同,本院斟酌被告使用告訴人之信用卡是否經告訴人同意,會產生不同法律效果。而告訴人所以對上訴人告訴,最主要目的,在逼使上訴人返還款項,對於其是否同意上訴人使用其信用卡事,未深入了解其法律效果。是告訴人於提起告訴之初,所為陳述,係在受外在因素影響較小之情形所為,其陳述自較接近真實。是告訴人於偵查中及原審法院所為上開未同意上訴人使用信用卡、現金卡之證詞,均與事實不符,不能採信。上開告訴人審判外之陳述,本院係用以彈劾告訴人於偵查中及原審法院所為證詞之可信性,為彈劾證據,不受傳聞法則限制。 ㈡、告訴人所提出之告訴人名義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匯豐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等信用卡帳單,均係寄送至屏東市○○路174號之1由告訴人乙○○收受。各帳單均明確記載簽帳日期、消費商店名稱、消費金額、上期應繳總額、(已)付款金額、循環利息、消費總額、本期應繳總額、最低應繳總額,此有各該銀行之帳單可憑。告訴人既均已收受上開帳單,則對於上訴人如何使用其信用卡、現金卡之情形,亦均能每月明確知悉。若告訴人確實未事先同意上訴人使用其信用卡,則應會立即要求上訴人停止使用,豈會任憑上訴人使用至94年8月間。 ㈢、證人甲○○於97年2月20日本院證稱:「(是否曾經看過乙 ○○將信用卡交給被告?)有。94年1、2月間我從台北到屏東找乙○○中午12時左右,在乙○○上班地方對面複合式餐廳等候,第一次看到被告,被告與他一個高大男朋友進來,…,過了半個鐘頭後,我就看乙○○與被告男友回來,乙○○就拿黃皮信封袋,我二、三公尺距離看,是約三、四張信用卡,被告看完後,乙○○就把信用卡放回信封袋交給被告,乙○○離開時告訴被告要好好保管信用卡,不要亂搞。」「(有無聽到乙○○說信用卡交給被告用意?)要被告幫乙○○繳信用卡的錢。被告欠乙○○的錢所以要幫乙○○繳信用卡的錢。」「(告訴人有無說被告不可以刷信用卡?)我有聽到,說不可以刷。」等語(見本院卷第153頁)。但甲 ○○於95年12月11日偵查中證稱:「我跟告訴人是十多年的老朋友,告訴人之前要借錢跟信用卡給丁○○時,都會徵詢我的意見,是事後跟我說投資情形,也有跟我說投資金額跟對象,所以我知道是丁○○。我當時也有勸告訴人不要投資,告訴人可能想說一時之間難以聽進去,所以還是有投資。後來在94年2月丁○○曾打電話給我,要我出面遊說告訴人 再借錢給丁○○,因為丁○○認為我跟告訴人較熟,所以要利用我跟告訴人遊說。」(見偵字第1033號卷第57頁)。證人甲○○於偵查中並未證稱告訴人不同意上訴人使用告訴人之信用卡;且其證述上訴人向告訴人借用信用卡經過情形,與告訴人上開證詞不符,甲○○上開於本院所為證詞,與事實不符,不能採信。㈣、上訴人承認附表壹至附表六所示之消費,係其以告訴人之信用卡刷卡消費。但被告係經告訴人之同意借用,並負擔卡帳等語,有被告並提出收件人為乙○○、地址均為屏東市○○路174─1號、或屏東市○○街142 巷3弄3號之聯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慶豐銀行、匯豐銀行、復華銀行、陽信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大眾銀行之信 152218 用卡消費明細表多件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52─ 218頁)。如果告訴人未將每月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表交付給 上訴人,則上訴人不可能按月持有告訴人如此數量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表。是上訴人上開辯詞,可以採信。 四、關於投資87萬元、28萬元部分: 上訴人固不否認有於93年6月間,向乙○○表示要投資案外 人顧傑的事業,可以獲取巨額利潤,乙○○於93年7、8月間,先後交付合計87萬元之現金給其,再由其當面轉交,後來於93年11、12月及94年1月,其有交付分紅予乙○○,及乙 ○○非薰伊草便利商店之股東等事實,但堅決否認有詐欺之行為,辯稱:其與乙○○確實有投資顧傑之事業,顧傑後來逃走,其也是受害者;又其沒有於93年10月間以要在臺中市開設薰伊草便利商店要找人投資為由,向乙○○籌募資金,乙○○也沒有於93年11月交付28萬元給其,薰伊草便利商店是其男友魏本權的妹妹魏敏如要開設的,其有跟乙○○說開便利商店也不錯,但沒有叫她投資,後來乙○○沒有投資,其也沒有投資等語。經查: ㈠、乙○○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其經朋友介紹認識上訴人後,上訴人就常常來找伊,常去吃飯,剛開始二人感情不錯,所以信任她,其陸續交付之87萬元,是交給上訴人,顧傑並不在場,顧傑剛開始並不認識,後來上訴人介紹顧傑與其認識,見過好幾次,有一起吃飯,87萬元部分,其曾有分紅10幾萬元,交付的人有時是顧傑,有時是上訴人,是陸陸續續給的等語,乙○○與上訴人就其交付金額時,顧傑是否在場此點雖陳述不同,但確有顧傑此人則屬一致,並有原審法院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憑。上訴人辯稱乙○○與其是投資顧傑之事業,並非不可採信。而顧傑之後拒不出面,後經乙○○提出告訴後,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因而發布通緝,但上訴人並無避不見面之情形,依乙○○之證詞可知,其至94年7、8月間,仍有與上訴人碰面之事,是上訴人並無逃避之情事,亦難以認定上訴人有詐欺之行為。又乙○○交付之87萬元之時間為93年7月及同年8月間,之後即未因本件投資之事再給付其他款項,但上訴人與顧傑於93年11月至94年1 月間有交付分紅予乙○○等情,為乙○○與上訴人陳述一致之事實,若上訴人有詐欺乙○○之事,其即無於收取乙○○87萬元之後,再給付分紅之必要。且乙○○之後並未再給付金錢,則該分紅亦非為再繼續騙取乙○○金錢之手段。綜上,此部分尚無任何積極證據足使本院得以產生上訴人確有詐欺行為之確信心證。 ㈡、證人魏敏如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薰伊草便利商店是其和其最小哥哥魏宏志合夥,沒有其他人投資,所以上訴人與乙○○均未投資等語。又乙○○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其到聯邦銀行鳳山分行提領8萬元,中國信託屏東分行提領10 萬元,復華銀行屏東分行提領10萬元,合計28萬元再交付予上訴人等語。但上訴人堅決否認有收取28萬元之事。審酌此部分除證人乙○○之證言外,並無任何補強證據以為佐證。況且,乙○○於偵查時陳稱:該28萬元為投資設薰伊草便利商店云云,而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則又陳稱:該28萬元之投資項目,上訴人有說過很多,其中有薰伊草便利商店云云,是其前後亦屬不一致,亦難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五、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難免故予誇大,是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禁止被害人於公訴程序為證人之規定,自應認被害人在公訴程序中具有證人適格即證人能力,然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若被害人之指證本身已有重大瑕疵,依嚴格證明之法則,自無法憑為犯罪事實之認定,其理甚明。」最高法院著有96年度臺上字第2161號判決要旨可資參酌。證人乙○○為本案之被害人,其之證言具有利害關係,且有上開不可採信之瑕疵,依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及上開判決意旨,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而本案檢察官未能提出其他足以證明上訴人確有上開被訴犯行之證據,因而未能使本院產生無庸置疑之有罪心證,上訴人被訴上開未經告訴人同意盜刷信用卡、詐欺等犯行,均不能證明。原審法院雖認上訴人被訴向告訴人詐欺87萬元、28萬元部分,不能證明。但對於上訴人被訴盜刷告訴人信用卡部分,則認事證明確,對上訴人論處罪刑,認事有誤。另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人之冒用他人名義而制 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即不能謂無制作權,自不成立該條之罪(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 226 號刑事判例參照)。依本院調查認定之事實,認本件上訴人使用告訴人上訴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係經告訴人之同意。依上開判例意旨,亦不成立犯罪。因此上訴人否認其有盜刷告訴人信用卡及詐欺之犯行,指摘原審法院認事有誤,其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法院全部撤銷,並依法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6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蘇 昭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附表一:(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 0-0000號) ┌──┬──────┬─────────┬───────┐ │編號│ 消費日期 │ 消費地點 │ 消費金額 │ ├──┼──────┼─────────┼───────┤ │ 1 │九十四年一月│半平厝飲食店 │五千六百八十元│ │ │十二日 │ │ │ ├──┼──────┼─────────┼───────┤ │ 2 │九十四年一月│愛車族-南屯店 │一萬五千八百八│ │ │十五日 │ │十七元 │ ├──┼──────┼─────────┼───────┤ │ 3 │九十四年一月│乙全五金百貨生活館│五百三十八元 │ │ │十六日 │ │ │ ├──┼──────┼─────────┼───────┤ │ 4 │九十四年一月│南屯交流道加油站 │五百元 │ │ │十七日 │ │ │ ├──┼──────┼─────────┼───────┤ │ 5 │九十四年一月│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三千六百四十二│ │ │十八日 │司臺中復興分公司 │元 │ ├──┼──────┼─────────┼───────┤ │ 6 │九十四年一月│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三千三百一十八│ │ │十八日 │司(臺中) │元 │ ├──┼──────┼─────────┼───────┤ │ 7 │九十四年一月│全國加油站-文心站│一千元 │ │ │二十二日 │ │ │ ├──┼──────┼─────────┼───────┤ │ 8 │九十四年四月│彩禕服飾店 │三千五百六十元│ │ │二十一日 │ │ │ ├──┼──────┼─────────┼───────┤ │ 9 │九十四年四月│福懋興業(股)公司│一千九百一十五│ │ │二十七日 │-文心路加油站 │元 │ ├──┼──────┼─────────┼───────┤ │ 10 │九十四年四月│爭鮮迴轉壽司大里分│七百八十元 │ │ │二十九日 │公司 │ │ ├──┼──────┼─────────┼───────┤ │ 11 │九十四年五月│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九百九十六元 │ │ │三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 │ ├──┼──────┼─────────┼───────┤ │ 12 │九十四年五月│伊豆田懷石料理館 │九百元 │ │ │五日 │ │ │ ├──┼──────┼─────────┼───────┤ │ 13 │九十四年五月│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一千三百六十六│ │ │八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元 │ ├──┼──────┼─────────┼───────┤ │ 14 │九十四年五月│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一千八百零六元│ │ │九日 │份有限公司(臺中英│ │ │ │ │才) │ │ ├──┼──────┼─────────┼───────┤ │ 15 │九十四年五月│中國石油公益路站 │一千零五十元 │ │ │十日 │ │ │ ├──┼──────┼─────────┼───────┤ │ 16 │九十四年五月│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三千一百八十二│ │ │十一日 │司忠明店 │元 │ ├──┼──────┼─────────┼───────┤ │ 17 │九十四年五月│半平厝飲食店 │六千零五十五元│ │ │十一日 │ │ │ ├──┼──────┼─────────┼───────┤ │ 18 │九十四年五月│豐饌魚翅 │二千六百六十二│ │ │十六日 │ │元 │ ├──┼──────┼─────────┼───────┤ │ 19 │九十四年五月│伊豆田懷石料理館 │四千九百一十七│ │ │二十日 │ │元 │ ├──┼──────┼─────────┼───────┤ │ 20 │九十四年五月│伊豆田懷石料理館 │一千八百九十元│ │ │二十五日 │ │ │ ├──┼──────┼─────────┼───────┤ │ 21 │九十四年五月│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三百五十八元 │ │ │二十九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 │ ├──┼──────┼─────────┼───────┤ │ 22 │九十四年五月│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二百元 │ │ │三十日 │司-新光站 │ │ ├──┼──────┼─────────┼───────┤ │ 23 │九十四年五月│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一千八百八十元│ │ │三十日 │司-新光站 │ │ ├──┼──────┼─────────┼───────┤ │ 24 │九十四年五月│名女三溫暖 │四千七百一十元│ │ │三十一日 │ │ │ ├──┼──────┼─────────┼───────┤ │ 25 │九十四年五月│名女三溫暖 │五千九百五十元│ │ │三十一日 │ │ │ ├──┼──────┼─────────┼───────┤ │ 26 │九十四年六月│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七百三十九元 │ │ │一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 │ ├──┼──────┼─────────┼───────┤ │ 27 │九十四年六月│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二千九百一十二│ │ │二日 │司臺中復興分公司 │元 │ ├──┼──────┼─────────┼───────┤ │ 28 │九十四年六月│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一千九百一十一│ │ │六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元 │ ├──┼──────┼─────────┼───────┤ │ 29 │九十四年六月│臺亞石油股份有限公│二千一百二十元│ │ │九日 │司-新光店 │ │ ├──┼──────┼─────────┼───────┤ │ 30 │九十四年六月│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五千三百四十一│ │ │十日 │司忠明店 │元 │ ├──┼──────┼─────────┼───────┤ │ 31 │九十四年六月│向上加油站股份有限│一千零三十元 │ │ │十一日 │公司 │ │ ├──┼──────┼─────────┼───────┤ │ 32 │九十四年六月│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一千五百七十一│ │ │十六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元 │ ├──┼──────┼─────────┼───────┤ │ 33 │九十四年六月│禾康餐廳雜誌咖啡館│一千七百元 │ │ │二十三日 │ │ │ ├──┼──────┼─────────┼───────┤ │ 34 │九十四年六月│禾康餐廳雜誌咖啡館│三千一百元 │ │ │二十七日 │ │ │ ├──┼──────┼─────────┼───────┤ │ 35 │九十四年六月│亞太行動寬平電信股│三千六百一十二│ │ │二十八日 │份有限公司(臺中英│元 │ │ │ │才) │ │ ├──┼──────┼─────────┼───────┤ │ 36 │九十四年六月│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四千四百一十六│ │ │二十八日 │司忠明店 │元 │ ├──┼──────┼─────────┼───────┤ │ 37 │九十四年六月│臺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六百八十四元 │ │ │二十九日 │公司-臺中東興店 │ │ ├──┼──────┼─────────┼───────┤ │ 38 │九十四年七月│爭鮮迴轉壽司河南店│六百六十元 │ │ │三日 │ │ │ ├──┼──────┼─────────┼───────┤ │ 39 │九十四年七月│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一千二百四十八│ │ │三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元 │ ├──┼──────┼─────────┼───────┤ │ 40 │九十四年七月│大潤發忠明店 │六百八十七元 │ │ │四日 │ │ │ ├──┴──────┴─────────┼───────┤ │ 總 計 │十萬六千四百七│ │ │十三元 │ └───────────────────┴───────┘ 附表二:(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後六碼)九六四三○五號) ┌──┬──────┬─────────┬───────┐ │編號│消費日期 │ 消費地點 │ 消費金額 │ ├──┼──────┼─────────┼───────┤ │ 1 │九十四年一月│太百屏東店化妝品 │一千九百七十一│ │ │十二日 │ │元 │ ├──┼──────┼─────────┼───────┤ │ 2 │九十四年一月│華友加油站有限公司│一千二百元 │ │ │三十一日 │ │ │ ├──┼──────┼─────────┼───────┤ │ 3 │九十四年二月│丞豐汽車企業有限公│六百元 │ │ │一日 │司 │ │ ├──┼──────┼─────────┼───────┤ │ 4 │九十四年二月│波之頓飲食店 │二千六百四十元│ │ │二日 │ │ │ ├──┼──────┼─────────┼───────┤ │ 5 │九十四年二月│彩禕服飾店 │八千五百元 │ │ │二日 │ │ │ ├──┼──────┼─────────┼───────┤ │ 6 │九十四年二月│王品臺塑牛排館股份│四千元 │ │ │五日 │有限公司 │ │ ├──┼──────┼─────────┼───────┤ │ 7 │九十四年二月│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一千四百六十元│ │ │五日 │司 │ │ ├──┼──────┼─────────┼───────┤ │ 8 │九十四年二月│豐家大飯店有限公司│一千五百四十元│ │ │十三日 │ │ │ ├──┼──────┼─────────┼───────┤ │ 9 │九十四年二月│豐家大飯店有限公司│一千五百四十元│ │ │十四日 │ │ │ ├──┼──────┼─────────┼───────┤ │ 10 │九十四年二月│太百屏東店化妝品 │一萬五千三百八│ │ │十九日 │ │十一元 │ ├──┼──────┼─────────┼───────┤ │ 11 │九十四年二月│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三千九百一十三│ │ │二十二日 │公司 │元 │ ├──┼──────┼─────────┼───────┤ │ 12 │九十四年二月│臺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四千八百六十元│ │ │二十四日 │公司 │ │ ├──┼──────┼─────────┼───────┤ │ 13 │九十四年二月│南屯交流道加油站 │二千零七十元 │ │ │二十五日 │ │ │ ├──┼──────┼─────────┼───────┤ │ 14 │九十四年二月│桂林汽車旅館 │一千三百八十元│ │ │二十六日 │ │ │ ├──┼──────┼─────────┼───────┤ │ 15 │九十四年二月│中國石油坪林站 │一千六百元 │ │ │二十七日 │ │ │ ├──┼──────┼─────────┼───────┤ │ 16 │九十四年二月│洋洋宜蘭名產城 │二千元 │ │ │二十七日 │ │ │ ├──┼──────┼─────────┼───────┤ │ 17 │九十四年三月│華友加油站有限公司│一千三百一十二│ │ │三日 │ │元 │ ├──┼──────┼─────────┼───────┤ │ 18 │九十四年三月│爭鮮迴轉壽司-文心│五百一十元 │ │ │六日 │二分 │ │ ├──┼──────┼─────────┼───────┤ │ 19 │九十四年三月│臺灣奧黛莉股份有限│一千三百三十一│ │ │十一日 │公司 │元 │ ├──┼──────┼─────────┼───────┤ │ 20 │九十四年四月│大墩購物廣場 │四千八百四十一│ │ │三日 │ │元 │ ├──┼──────┼─────────┼───────┤ │ 21 │九十四年四月│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三千一百零五元│ │ │十一日 │限公司 │ │ ├──┴──────┴─────────┼───────┤ │ 總 計 │六萬五千七百五│ │ │十四元 │ └───────────────────┴───────┘ 附表三:(慶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 0-0000號) ┌──┬──────┬─────────┬───────┐ │編號│ 消費日期 │ 消費地點 │ 消費金額 │ ├──┼──────┼─────────┼───────┤ │ 1 │九十三年十二│旭海水族寵物量販店│一千五百五十五│ │ │月十一日 │ │元 │ ├──┼──────┼─────────┼───────┤ │ 2 │九十三年十二│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一千六百一十一│ │ │月十二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元 │ ├──┼──────┼─────────┼───────┤ │ 3 │九十三年十二│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二千九百零九元│ │ │月十四日 │司臺中復興分公司 │ │ ├──┼──────┼─────────┼───────┤ │ 4 │九十三年十二│爭鮮迴轉壽司大里分│七百二十元 │ │ │月二十日 │公司 │ │ ├──┼──────┼─────────┼───────┤ │ 5 │九十三年十二│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一千二百九十八│ │ │月二十一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元 │ ├──┼──────┼─────────┼───────┤ │ 6 │九十三年十二│寶羅寵物用品量販 │二千零一十七元│ │ │月二十一日 │ │ │ ├──┼──────┼─────────┼───────┤ │ 7 │九十三年十二│新學友書局-大墩店│一千四百七十七│ │ │月二十三日 │ │元 │ ├──┼──────┼─────────┼───────┤ │ 8 │九十三年十二│愛車族-南屯店 │一千九百零五元│ │ │月二十三日 │ │ │ ├──┼──────┼─────────┼───────┤ │ 9 │九十三年十二│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三千零六十五元│ │ │月二十五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 │ ├──┼──────┼─────────┼───────┤ │ 10 │九十三年十二│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三千一百三十二│ │ │月二十七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元 │ ├──┼──────┼─────────┼───────┤ │ 11 │九十三年十二│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五百五十三元 │ │ │月二十八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 │ ├──┼──────┼─────────┼───────┤ │ 12 │九十三年十二│太平洋百貨-屏東店│七百六十五元 │ │ │月三十一日 │ │ │ ├──┼──────┼─────────┼───────┤ │ 13 │九十三年十二│太平洋百貨-屏東店│一千六百一十七│ │ │月三十一日 │(餐廳) │元 │ ├──┼──────┼─────────┼───────┤ │ 14 │九十三年十二│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一千六百八十元│ │ │月三十一日 │司-樹王站 │ │ ├──┼──────┼─────────┼───────┤ │ 15 │九十四年一月│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二千三百六十七│ │ │一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元 │ ├──┼──────┼─────────┼───────┤ │ 16 │九十四年一月│協和輪胎行 │四千五百元 │ │ │二日 │ │ │ ├──┼──────┼─────────┼───────┤ │ 17 │九十四年一月│半平厝飲食店 │三千四百八十元│ │ │五日 │ │ │ ├──┼──────┼─────────┼───────┤ │ 18 │九十四年一月│新學友書局-大墩店│一千一百七十三│ │ │六日 │ │元 │ ├──┼──────┼─────────┼───────┤ │ 19 │九十四年一月│仁山加油站股份有限│四百八十二元 │ │ │七日 │公司 │ │ ├──┼──────┼─────────┼───────┤ │ 20 │九十四年一月│乙全五金百貨生活館│七百六十三元 │ │ │九日 │ │ │ ├──┼──────┼─────────┼───────┤ │ 21 │九十四年一月│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一千四百二十六│ │ │九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元 │ ├──┼──────┼─────────┼───────┤ │ 22 │九十四年一月│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八百七十一元 │ │ │九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 │ ├──┼──────┼─────────┼───────┤ │ 23 │九十四年一月│小北百貨大墩店 │六百三十七元 │ │ │九日 │ │ │ ├──┼──────┼─────────┼───────┤ │ 24 │九十四年一月│全國加油站-文心店│一千元 │ │ │十二日 │ │ │ ├──┼──────┼─────────┼───────┤ │ 25 │九十四年一月│寶羅寵物用品量販 │三百四十三元 │ │ │三十日 │ │ │ ├──┼──────┼─────────┼───────┤ │ 26 │九十四年二月│臺灣奧黛莉股份有限│三百四十二元 │ │ │二十四日 │公司-臺中東興店 │ │ ├──┼──────┼─────────┼───────┤ │ 27 │九十四年三月│臺灣奧黛莉股份有限│三千七百八十六│ │ │十一日 │公司-臺中東興路 │元 │ ├──┼──────┼─────────┼───────┤ │ 28 │九十四年三月│乙全五金百貨生活館│一千四百五十九│ │ │十三日 │ │元 │ ├──┴──────┴─────────┼───────┤ │ 總 計 │四萬六千九百三│ │ │十三元 │ └───────────────────┴───────┘ 附表四:(匯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 0-0000號) ┌──┬──────┬─────────┬───────┐ │編號│ 消費日期 │ 消費地點 │ 消費金額 │ ├──┼──────┼─────────┼───────┤ │ 1 │九十三年九月│昕格PUB │八千元 │ │ │二十九日 │ │ │ ├──┼──────┼─────────┼───────┤ │ 2 │九十三年十月│昕格PUB │九千七百元 │ │ │一日 │ │ │ ├──┼──────┼─────────┼───────┤ │ 3 │九十三年十月│雅麗KTV │六千元 │ │ │九日 │ │ │ ├──┼──────┼─────────┼───────┤ │ 4 │九十三年十月│嘉通國際行銷股份有│三萬二千元 │ │ │十一日 │限公司 │ │ ├──┼──────┼─────────┼───────┤ │ 5 │九十三年十月│雅麗KYV │四千九百元 │ │ │十九日 │ │ │ ├──┼──────┼─────────┼───────┤ │ 6 │九十三年十月│雅麗KTV │六千零九十元 │ │ │二十九日 │ │ │ ├──┼──────┼─────────┼───────┤ │ 7 │九十三年十一│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一千二百二十六│ │ │月一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元 │ ├──┼──────┼─────────┼───────┤ │ 8 │九十三年十一│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二千二百三十四│ │ │月一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元 │ ├──┼──────┼─────────┼───────┤ │ 9 │九十三年十一│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三百九十九元 │ │ │月三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 │ ├──┼──────┼─────────┼───────┤ │ 10 │九十三年十一│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九百二十四元 │ │ │月三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 │ ├──┼──────┼─────────┼───────┤ │ 11 │九十三年十一│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二千零四十元 │ │ │月九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 │ ├──┼──────┼─────────┼───────┤ │ 12 │九十三年十一│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一千零二十三元│ │ │月十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 │ ├──┼──────┼─────────┼───────┤ │ 13 │九十三年十一│太平洋百貨-屏東店│三千零六十九元│ │ │月十五日 │ │ │ ├──┼──────┼─────────┼───────┤ │ 14 │九十三年十一│中國石油公益路站 │一千八百二十元│ │ │月十六日 │ │ │ ├──┼──────┼─────────┼───────┤ │ 15 │九十三年十一│華友加油站有限公司│一千元 │ │ │月十七日 │ │ │ ├──┼──────┼─────────┼───────┤ │ 16 │九十三年十一│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一千五百二十二│ │ │月十九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元 │ ├──┼──────┼─────────┼───────┤ │ 17 │九十三年十一│遠懷企業有限公司 │一千四百七十一│ │ │月二十日 │ │元 │ ├──┼──────┼─────────┼───────┤ │ 18 │九十三年十一│舜裕國際企業股份有│四千九百八十元│ │ │月二十日 │限公司 │ │ ├──┼──────┼─────────┼───────┤ │ 19 │九十三年十一│爭鮮迴轉壽司大里分│六百九十元 │ │ │月二十一日 │公司 │ │ ├──┼──────┼─────────┼───────┤ │ 20 │九十三年十一│華友加油站有限公司│一千五百元 │ │ │月二十三日 │ │ │ ├──┼──────┼─────────┼───────┤ │ 21 │九十三年十一│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一千六百零四元│ │ │月二十四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 │ ├──┼──────┼─────────┼───────┤ │ 22 │九十三年十一│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三千一百零八元│ │ │月二十八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 │ ├──┼──────┼─────────┼───────┤ │ 23 │九十三年十一│八起日本料理 │二千五百六十二│ │ │月三十日 │ │元 │ ├──┼──────┼─────────┼───────┤ │ 24 │九十三年十一│乙全五金百貨生活館│五百七十五元 │ │ │月三十日 │ │ │ ├──┼──────┼─────────┼───────┤ │ 25 │九十三年十二│康是美生活藥店公益│四百三十五元 │ │ │月一日 │門市 │ │ ├──┼──────┼─────────┼───────┤ │ 26 │九十三年十二│創信股份有限公司魔│五百九十元 │ │ │月一日 │術屋門市 │ │ ├──┼──────┼─────────┼───────┤ │ 27 │九十三年十二│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一千八百八十四│ │ │月一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元 │ ├──┼──────┼─────────┼───────┤ │ 28 │九十三年十二│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四千四百八十二│ │ │月一日 │公司 │元 │ ├──┼──────┼─────────┼───────┤ │ 29 │九十三年十二│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二百零六元 │ │ │月二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 │ ├──┼──────┼─────────┼───────┤ │ 30 │九十三年十二│廣通-復興店 │一萬零六百元 │ │ │月三日 │ │ │ ├──┼──────┼─────────┼───────┤ │ 31 │九十三年十二│乙全五金百貨生活館│四千五百一十四│ │ │月四日 │ │元 │ ├──┼──────┼─────────┼───────┤ │ 32 │九十三年十二│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一千七百元 │ │ │月十八日 │司-樹王站 │ │ ├──┼──────┼─────────┼───────┤ │ 33 │九十三年十二│寶羅寵物用品量販 │三百七十五元 │ │ │月二十四日 │ │ │ ├──┼──────┼─────────┼───────┤ │ 34 │九十三年十二│爭鮮迴轉壽司-文心│五百一十元 │ │ │月二十四日 │二分公司 │ │ ├──┼──────┼─────────┼───────┤ │ 35 │九十三年十二│小北百貨大墩店 │四百一十八元 │ │ │月二十九日 │ │ │ ├──┼──────┼─────────┼───────┤ │ 36 │九十四年一月│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一千一百五十一│ │ │十五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元 │ ├──┼──────┼─────────┼───────┤ │ 37 │九十四年一月│華友加油站有限公司│一千元 │ │ │二十五日 │ │ │ ├──┼──────┼─────────┼───────┤ │ 38 │九十四年一月│南屯交流道加油站 │五百元 │ │ │二十八日 │ │ │ ├──┼──────┼─────────┼───────┤ │ 39 │九十四年一月│南屯交流道加油站 │一千元 │ │ │二十九日 │ │ │ ├──┼──────┼─────────┼───────┤ │ 40 │九十四年一月│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二百三十二元 │ │ │三十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 │ ├──┼──────┼─────────┼───────┤ │ 41 │九十四年一月│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五百零八元 │ │ │三十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 │ ├──┼──────┼─────────┼───────┤ │ 42 │九十四年四月│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五百五十元 │ │ │十四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 │ ├──┼──────┼─────────┼───────┤ │ 43 │九十四年四月│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八百五十元 │ │ │十六日 │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 ├──┼──────┼─────────┼───────┤ │ 44 │九十四年四月│全國加油站-文心路│九百八十二元 │ │ │十六日 │ │ │ ├──┼──────┼─────────┼───────┤ │ 45 │九十四年四月│彩禕服飾店 │二千零八十元 │ │ │十九日 │ │ │ ├──┼──────┼─────────┼───────┤ │ 46 │九十四年四月│小北百貨大墩店 │五百二十九元 │ │ │二十一日 │ │ │ ├──┼──────┼─────────┼───────┤ │ 47 │九十四年四月│自助股份有限公司 │七百八十五元 │ │ │二十一日 │ │ │ ├──┼──────┼─────────┼───────┤ │ 48 │九十四年四月│摩根庭園西餐廳 │五百一十七元 │ │ │二十七日 │ │ │ ├──┼──────┼─────────┼───────┤ │ 49 │九十四年五月│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九十六元 │ │ │二十四日 │司-樹王站 │ │ ├──┼──────┼─────────┼───────┤ │ 50 │九十四年五月│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八百七十三元 │ │ │二十四日 │司-樹王站 │ │ ├──┼──────┼─────────┼───────┤ │ 51 │九十四年五月│全國自助式KTV │一千八百九十一│ │ │二十六日 │ │元 │ ├──┼──────┼─────────┼───────┤ │ 52 │九十四年五月│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一千八百一十九│ │ │二十七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元 │ ├──┼──────┼─────────┼───────┤ │ 53 │九十四年五月│逢甲加油站有限公司│三百元 │ │ │三十日 │ │ │ ├──┼──────┼─────────┼───────┤ │ 54 │九十四年六月│小北百貨大墩店 │四百八十二元 │ │ │二十日 │ │ │ ├──┼──────┼─────────┼───────┤ │ 55 │九十四年六月│中國石油公益路站 │一千元 │ │ │二十七日 │ │ │ ├──┼──────┼─────────┼───────┤ │ 56 │九十四年七月│半屏厝飲食店 │七千零七十元 │ │ │十一日 │ │ │ ├──┼──────┼─────────┼───────┤ │ 57 │九十四年七月│文華加油站股份有限│五百元 │ │ │十五日 │公司 │ │ ├──┼──────┼─────────┼───────┤ │ 58 │九十四年七月│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六百七十七元 │ │ │二十九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 │ ├──┼──────┼─────────┼───────┤ │ 59 │九十四年七月│寶羅寵物用品量販 │七百五十九元 │ │ │二十九日 │ │ │ ├──┼──────┼─────────┼───────┤ │ 60 │九十四年八月│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八百三十元 │ │ │二日 │司-龍潭加油站 │ │ ├──┴──────┴─────────┼───────┤ │ 總 計 │十五萬一千一百│ │ │三十二元 │ └───────────────────┴───────┘ 附表五:(復華銀行信用卡、卡號五一四八-七五XX-XXXX-三一○二號) ┌──┬──────┬─────────┬───────┐ │編號│ 消費日期 │ 消費地點 │ 消費金額 │ ├──┼──────┼─────────┼───────┤ │ 1 │九十三年十二│名佳美精緻生活館臺│一千一百一十九│ │ │月六日 │中公益店 │元 │ ├──┼──────┼─────────┼───────┤ │ 2 │九十四年一月│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一千二百四十六│ │ │二十日 │公司永春東路分公司│元 │ ├──┼──────┼─────────┼───────┤ │ 3 │九十四年一月│麻辣狀元-向上店 │一千二百九十一│ │ │二十一日 │ │元 │ ├──┴──────┴─────────┼───────┤ │ 總 計 │三千六百五十六│ │ │元 │ └───────────────────┴───────┘ 附表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0000-0000號) ┌──┬──────┬─────────┬───────┐ │編號│ 消費日期 │ 消費地點 │ 消費金額 │ ├──┼──────┼─────────┼───────┤ │ 1 │九十四年二月│彩禕服飾店 │八千五百元 │ │ │二日 │ │ │ ├──┼──────┼─────────┼───────┤ │ 2 │九十四年二月│雍東加油站有限公司│二千二百三十五│ │ │四日 │ │元 │ ├──┼──────┼─────────┼───────┤ │ 3 │九十四年二月│丞豐汽車企業有限公│一千四百元 │ │ │五日 │司 │ │ ├──┼──────┼─────────┼───────┤ │ 4 │九十四年二月│彩禕服飾店 │四千六百元 │ │ │五日 │ │ │ ├──┼──────┼─────────┼───────┤ │ 5 │九十四年二月│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一千零七十元 │ │ │七日 │司 │ │ ├──┼──────┼─────────┼───────┤ │ 6 │九十四年二月│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五千七百一十三│ │ │七日 │公司 │元 │ ├──┼──────┼─────────┼───────┤ │ 7 │九十四年二月│三月皮件有限公司 │二千五百元 │ │ │十日 │ │ │ ├──┼──────┼─────────┼───────┤ │ 8 │九十四年二月│日東小吃部 │四千九百元 │ │ │十二日 │ │ │ ├──┼──────┼─────────┼───────┤ │ 9 │九十四年二月│豐家大飯店有限公司│一千二百元 │ │ │十二日 │ │ │ ├──┼──────┼─────────┼───────┤ │ 10 │九十四年二月│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一千七百五十元│ │ │十八日 │司 │ │ ├──┴──────┴─────────┼───────┤ │ 總 計 │三萬三千八百六│ │ │十八元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祭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