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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57號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李璋鵬蕭錦鍾胡森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仲全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丁○○樓之3(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即 被 告 乙○○押)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丁○○、乙○○均自民國96年4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丁○○、乙○○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月25日起執行羈押。茲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後認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4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書記官 籃 營 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57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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