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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李璋鵬胡森田蕭錦鍾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喬國偉律師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6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6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6月1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蕭 錦 鍾

書記官 蕭 訓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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