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55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5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光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96年度上訴字第557號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之侵占罪,第 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 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光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廢棄物清理法47條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非法處理廢棄物罪,係專科罰金之罪,依上開法律規定,此部分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被告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