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陳建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6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有加重強盜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6年6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96年6月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