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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7號

加重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紀綱姚勳昌王國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陳建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6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有加重強盜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6年6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96年6月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國 棟

書記官 謝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7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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