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江燕鴻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4月2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