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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陳筱珮康應龍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4月2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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