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1日執行羈押,扣除借執行前本院已押日數14日,至中華民國96年10月6 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 至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