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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李璋鵬胡忠文蕭錦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1日執行羈押,扣除借執行前本院已押日數14日,至中華民國96年10月6 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 至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蕭 錦 鍾

書記官 蕭 訓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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