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2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陳姿君律師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號(上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三人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甲○○、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2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及第2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起,第3 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