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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584號

逕行搜索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榮龍江錫麟張惠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584號

抗告人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即聲請人

受搜索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受搜索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裁定(96年度急搜字第1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於民國96年6 月28日以中縣豐警偵字第0960004630號函陳報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因偵辦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昃股檢察官核發逕行搜索指揮書後,自民國96年6 月27日21時30分起至同日22時01分止,在受搜索人甲○○位於臺中縣神岡鄉○○村○○路5巷2號住所執行緊急搜索,經搜索後未發現應行扣押物,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逕行搜索指揮書、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等在卷足憑。惟搜索人就何以發動緊急搜索,當時有何急迫情形,倘不進行緊急搜索,證物恐有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等緊急搜索發動之要件,均未提出相當理由或事證供原審法院佐參,是既無急迫情形,又無相當理由,搜索人即對受搜索人所在處所進行緊急搜索,自有未洽。因認抗告人本件對於受搜索人之緊急搜索,於法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予以撤銷。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實施搜索當日19時起,臺中縣神岡鄉鄉長候選人劉八郎,乘坐司機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由一不明老者陪同,攜裝有不明物品之提帶,未著任何競選服飾,進入受搜索人住處(受搜索人為該戶戶長,其母為擔任神岡鄉鄰長),約10分鐘後該候選人空手離開受搜索人住處,一行人又陸續前往其他鄰長住處,此均經抗告人全程掌握,並有蒐證影帶及翻拍照片在卷可稽。且該次神岡鄉鄉長定於96年6月30日進行投票補選,該候選人於投票日前3天即執行搜索日,乘坐連續攜不明物品前去受搜索人住處及選區內其他鄰長,此舉顯非尋常,且事涉選舉,如不進行緊急搜索,相關證物恐遭湮滅或隱匿之虞。綜上,本件當時非但有合理懷疑認受搜索處有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相關證物,該證物有湮滅、隱匿之虞,且有緊迫情形,此次搜索於法有據云云。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本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為進行逮捕或拘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防止犯罪發生之目的,得無搜索票進入住宅或其他處所。是必先有相當理由足以判斷所欲進行逮捕拘提或羈押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存在而得進行合法拘捕或是一定事實足信有犯罪正在發生而情形急迫對公共利益或個人之重大法益即將或正在遭受重大侵害,方得依本項規定於無法院所核發搜索票前提下,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所稱其他處所包括住宅以外,一切可能藏匿「人」之地點、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大型容器在內。而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 項第2款所謂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者。必先於逕行搜索前已發現現行犯或脫逃人而不間斷的尾隨追蹤,於該欲逮捕對象進入住宅或其他處所時,得進入該處所逕行搜索,以發現該現行犯或脫逃人而言。所謂之現行犯係指依同法第88條第1、2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以及被追呼為犯罪人者或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物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之準現行犯在內。是必要有一定之事實及證據足以認定現行犯或脫逃人存在方得進行合法逮捕,始得發動逕行搜索。

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所為之逕行搜索(學者有稱為緊急搜索),檢察官應於實施後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所為之逕行搜索,應於實施後3 日內,將搜索扣押筆錄影本,以密件封緘隨函陳報該管法院,如有扣押物時須連同扣押物清冊影本一併陳報。檢察官依同條第2 項後段之規定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逕行搜索,應要求執行人員於執行完畢後,至遲在12小時內以密件封緘回報,俾檢察官於實施後3 日內陳報法院,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第28項前段、中段復定有明文。

五、經查:

(一)本件抗告人於原審法院之陳報函並未明確敘明逕行搜索之原委,而依抗告人抗告狀所提理由,本件係因神岡鄉鄉長定於96年6月30日進行投票補選,候選人劉八郎於投票前3日,乘夜連續攜不明物品前去受搜索人住處及選區內其他鄰長,此舉顯非尋常,且事涉選舉,如不進行緊急搜索,相關證物恐遭湮滅或隱匿之虞云云。查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 項之規定係為了進行逮捕或拘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而無搜索票進入屋內或其他處所,不包含找尋應扣押之物,前已敘及。況本件搜索人僅依當時情形推測受搜索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無進一步的事證可以確定受搜索人係現行犯。既然於逕行搜索前無法認定受搜索人為現行犯或準現行犯,自已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2 款追攝現行犯之要件。而本件搜索人於全程跟監候選人劉八郎,應該是針對欲發現被搜索人是否果真有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證據保全,而如其情況急迫,此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之規定為證據保全之逕行搜索。待確實發現犯罪事實以後,如符合現行犯之規定,再將受搜索人逮捕。而非如搜索人以極薄弱之證據下將受搜索人認定為現行犯加以逮捕後發動逕行搜索。

(二)復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陳報主體依上開說明,應由指揮實施逕行搜索之檢察官為之,抗告人逕向原審法院報告,實與前揭法律規定有違。是本件抗告人於原審法院所為之報告及原審法院所為駁回陳報並撤銷搜索之裁定,均與法律規定不合,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並駁回抗告人向原法院所提出之陳報。另本件逕行搜索之程序是否適法,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件指揮實施逕行搜索之檢察官另向該管法院檢具相關事證陳報,而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58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逕行搜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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