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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45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王增瑜蔡紹良梁堯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5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6年度執聲字第1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取財等二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 詐欺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減為 │有期徒刑3年6月 ││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150000元 │├───────────┼──────────┼──────────┤│犯 罪 日 期 │94年11月間某日 │ 95.02.0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 │3082號 │2650號 │├─┬─────────┼──────────┼──────────┤│最│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5年上易字第1558號 │96年上訴字第65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6.02.14 │ 96.04.25 │├─┼─────────┼────┬─────┼──────────┤│確│法 院 │中高分院│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95年上易│96年度聲減│96年度台上字第3449號││決│ │字第1558│字第367號 │ ││ │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6.02.14│96.07.16 │ 96.06.28 │├─┴─────────┼────┼─────┼──────────┤│備註 │臺中地院│臺中地檢96│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 │96年執字│年度執減更│9972號 ││ │第3428號│字第1103號│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梁 堯 銘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452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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