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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王增瑜胡忠文廖柏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甲○○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94年12中旬起至年2月1│94年12中旬起至95年1 ││ │日止 │月25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95年毒偵字第602 號 │95年度毒偵字第602號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5年訴字第586號 │95年度上訴字第1519號││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5.5.29 │ 95.8.9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5年訴字第586號 │95年度上訴字第1519號││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6.23 │ 95.9.13 │├─┴──────┼──────────┼──────────┤│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備 註│95年度執字第4520號 │95年執字第4519號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廖 柏 基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3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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