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甲○○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94年12中旬起至年2月1│94年12中旬起至95年1 ││ │日止 │月25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95年毒偵字第602 號 │95年度毒偵字第602號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5年訴字第586號 │95年度上訴字第1519號││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5.5.29 │ 95.8.9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5年訴字第586號 │95年度上訴字第1519號││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5.6.23 │ 95.9.13 │├─┴──────┼──────────┼──────────┤│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備 註│95年度執字第4520號 │95年執字第4519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