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8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8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8月21日起至93年4月14日止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 44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03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所前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