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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85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王增瑜廖柏基蔡紹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8月21日起至93年4月14日止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 44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03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所前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蔡 紹 良

書記官 江 丞 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8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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