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2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與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犯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中華民國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販賣第一級毒品 │ 轉讓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8年 │ 有期徒刑1年4月 │├────────┼───────────┼───────────┼───────────┤│ 犯罪日期 │93年7月間某日起至93年 │ 93年12月28、29日 │ 93年12月24日 ││ │12月30日止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及案號 │ 94年毒偵字第221號 │ 94年偵字第815號 │94年度偵字第815號 │├───┬────┼───────────┼───────────┼───────────┤│最後事│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實 審│案 號│94年度訴字第1303號 │94年度上訴字第1911號 │94年度上訴字第1911號 ││ ├────┼───────────┼───────────┼───────────┤│ │判決日期│ 94年5月31日 │ 94年12月8日 │ 94年12月8日 │├───┼────┼───────────┼───────────┼───────────┤│確 定│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判 決├────┼───────────┼───────────┼───────────┤│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1303號 │95年度台上字第986號 │95年度台上字第986號 ││ ├────┼───────────┼───────────┼───────────┤│ │確定日期│ 94年6月27日 │ 95年2月24日 │ 95年2月24日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 │第1項 │第1項 │第1項 │├────────┼───────────┼───────────┼───────────┤│合於中華民國96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不合減刑條件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或褫奪公│ 有期徒刑6月 │ │ 有期徒刑8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附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