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6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10樓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88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加重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另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公布施行之後,本件所定應執行刑亦未逾6月,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規定,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項、第12條、第8條第3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 95.12.27 │ 96.01.30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96年度偵字第4276號 │96年度偵字第4276號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 │96年度上易字第848號 │96年度上易字第84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6.06.27 │ 96.06.27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 號 │96年度上易字第848號 │96年度上易字第84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6.06.27 │ 96.06.27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15日 ││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9817號│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9817││ │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