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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69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林照明李平勳蔡名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6年7月5日,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重上更㈤字第102號判處有期徒刑 3年7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2330號駁回上訴確定(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4554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罪,符合自首要件,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李 平 勳

法 官 蔡 名 曜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6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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