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3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致死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致死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13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371號),判處有期徒刑 10年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依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雖不予減刑,惟受刑人係於犯罪未發覺前自首而受裁判,依同條例第 6條規定可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刑,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