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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30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羅得村陳宏卿張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3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致死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致死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13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371號),判處有期徒刑 10年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依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雖不予減刑,惟受刑人係於犯罪未發覺前自首而受裁判,依同條例第 6條規定可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刑,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張 靜 琪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3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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