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5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55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刑人甲○○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95年5 月6 日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偵查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371號)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3139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且受刑人係經自首到案而接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