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6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而附表編號1之罪雖不予減刑,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3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予說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 甲○○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 │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 告 刑│有期徒刑13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88年10月9日 │88年2月間某日起至 │88年2月間某日起至 ││ │ │89年10月14日止 │89年10月14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9年度偵字│彰化地檢89年度毒偵│彰化地檢89年度毒偵││年 度 案 號│第5371、8049號 │字第4826、5153、53│字第4826、5153、53││ │ │71號 │71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 │院 │院 │院 ││事├──────┼─────────┼─────────┼─────────┤│實│案 號│90年度上訴字第270 │90年度上訴字第904 │90年度上訴字第904 ││審│ │號 │號 │號 ││ ├──────┼─────────┼─────────┼─────────┤│ │判 決 日 期│90年3月20日 │90年7月12日 │90年7月12日 │├─┼──────┼─────────┼─────────┼─────────┤│確│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 │ │院 │院 ││判├──────┼─────────┼─────────┼─────────┤│決│案 號│90年度台上字第3470│90年度上訴字第904 │90年度上訴字第904 ││ │ │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90年6月7日 │90年8月5日 │90年8月5日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6條第1項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 不合於減刑 │合於減刑 │合於減刑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備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