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3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之餘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受刑人甲○○所犯詳如附表所載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公布施行後所犯,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後已逾六月,未符刑法第41條第2項要件,不得易科罰金。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三、據上,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竊盜 │ ││ │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95.11.25. │96.06.05.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第5710號 │14855號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後├──────┼──────────┼──────────┼──────────┤│事│案 號│96年上訴字第875號 │96年中簡字第2322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96.06.05. │96.07.25. │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定├──────┼──────────┼──────────┼──────────┤│判│案 號│96年上訴字第875號 │96年中簡字第2322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96.06.21. │96.08.27.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條第1項 │ │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 合 │ 不予減刑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 │ │├────────┼──────────┼──────────┼──────────┤│備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