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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34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林榮龍江錫麟張惠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3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聲減字第3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8月初起至94年10月19日止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81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2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34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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