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4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佑能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朱玉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佑能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朱玉滿)所犯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盜版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減為罰金新台幣七萬五千元。
理由
一、查佑能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朱玉滿)因於92年間某日至92年11月19日犯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盜版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327號(偵查案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2102等號), 判處罰金新台幣十五萬元,並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315號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所犯為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