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43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李璋鵬胡忠文蕭錦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佑能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朱玉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佑能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朱玉滿)所犯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盜版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減為罰金新台幣七萬五千元。

理由

一、查佑能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朱玉滿)因於92年間某日至92年11月19日犯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盜版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327號(偵查案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2102等號), 判處罰金新台幣十五萬元,並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315號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所犯為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蕭 錦 鍾

書記官 蕭 訓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