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1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1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3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除偽造有價證券罪外,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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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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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妨害自由 │偽造文書 │ 偽造有價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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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3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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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 │刑法第216、212、210條 │刑法第216、210、201條 │
│ │ │ │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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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84.11.03 │85.02月底至85.07.02 │86.06.19至87.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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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86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85年度偵字第 │台中地檢87年度偵字第 │
│年度及案號 │170號 │12499號 │59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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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事實審├────┼──────────┼───────────┼───────────┤
│ │案 號│89年度上訴字第583號 │87年度上訴字第775號 │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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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89.08.22 │90.08.07 │96.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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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判 決├────┼──────────┼───────────┼───────────┤
│ │案 號│92年度台上字第7124號│93年度台上字第2756號 │96年度台上字第37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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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92.12.18 │93.5.31 │96.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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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減刑,但符數罪併罰│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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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4月(1~3案 │有期徒刑6月(1~3案係 │有期徒刑3年2月(1~3案│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係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 │係數罪併罰) │
│公權期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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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臺中地檢94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4年度執更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 │
│ │第404號 │404號 │106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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