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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12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陳筱珮康應龍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1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3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除偽造有價證券罪外,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妨害自由            │偽造文書              │     偽造有價證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3年2月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    │刑法第216、212、210條 │刑法第216、210、201條 │
│                │                    │                      │1項                   │
├────────┼──────────┼───────────┼───────────┤
│犯   罪  日   期│84.11.03            │85.02月底至85.07.02   │86.06.19至87.02.20    │
├────────┼──────────┼───────────┼───────────┤
│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86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85年度偵字第  │台中地檢87年度偵字第  │
│年度及案號      │170號               │12499號               │5969號                │
├───┬────┼──────────┼───────────┼───────────┤
│最  後│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事實審├────┼──────────┼───────────┼───────────┤
│      │案    號│89年度上訴字第583號 │87年度上訴字第775號   │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5號│
│      ├────┼──────────┼───────────┼───────────┤
│      │判決日期│89.08.22            │90.08.07              │96.04.26              │
├───┼────┼──────────┼───────────┼───────────┤
│確  定│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判  決├────┼──────────┼───────────┼───────────┤
│      │案    號│92年度台上字第7124號│93年度台上字第2756號  │96年度台上字第3717號  │
│      ├────┼──────────┼───────────┼───────────┤
│      │確定日期│92.12.18            │93.5.31               │96.07.12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減刑,但符數罪併罰│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4月(1~3案 │有期徒刑6月(1~3案係 │有期徒刑3年2月(1~3案│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係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            │係數罪併罰)          │
│公權期間        │                    │                      │                      │
├────────┼──────────┼───────────┼───────────┤
│附    註        │臺中地檢94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4年度執更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  │
│                │第404號             │404號                 │1064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1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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