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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98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榮龍張惠立鄭永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98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經緯土木包工業
代表人
楊榮芳

上列受刑人偽造文書等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經緯土木包工業廠商之實際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減為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經緯土木包工業於民國(下同)88年5月27日至89年3月23日止犯政府採購法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909號(偵查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3435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伍拾伍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張 惠 立

法 官 鄭 永 玉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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