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犯政府採購法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肆拾萬元。 理 由 一、查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因於民國 88年5月 27日至89年3月間犯政府採購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 909號(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 3435、16714號),判處罰金新台幣8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4項、第92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胡 文 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 子 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