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3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聲減字第3895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民國88、89年間違反政府採購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909號刑事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3435、16714 號),判處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罰金新臺幣3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第87條第4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