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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30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洪耀宗陳欣安江德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3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聲減字第3895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民國88、89年間違反政府採購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909號刑事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3435、16714 號),判處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罰金新臺幣3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第87條第4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江 德 千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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