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1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至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載之犯罪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偽造文書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0年5月16日至90年7月│90年4月底某日至90年7│90年7月18日 ││年 月 日 │28日 │月28日 │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0年度毒偵字第2744號│90年度毒偵字第2744號│90年度偵字第12829號 │├─┬─────────┼──────────┼──────────┼──────────┤│最│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0年度訴字第1479號 │90年度訴字第1479號 │91年度上易字第1083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0.10.22 │90.10.22 │ 91.07.25 │├─┼─────────┼──────────┼──────────┼──────────┤│確│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台中高分院 ││ │ │ │ │ ││定├─────────┼──────────┼──────────┼──────────┤│判│案 號 │90年度訴字第1479號 │90年度訴字第1479號 │91年度上易字第1083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0.11.21 │90.11.21 │ 91.08.15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220、210條、第││ │條第2項 │條第1項 │216條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15日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臺中地檢9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1年度執字第││ │9537號 │9537號 │71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5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0年5月18日至90年7月│95年5月24日前4日內某│ ││年 月 日 │18日 │時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0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第12829號 │ 字第2612號 │ ││ │ │ │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 91年度上易字第1083 │96年度上訴字第136號 │ ││ │ │ 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1.07.25 │96.03.21 │ │├─┼─────────┼──────────┼──────────┼──────────┤│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 │ │ │ │ ││定├─────────┼──────────┼──────────┼──────────┤│判│案 號 │91年度上易字第1083號│96年度上訴字第136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1.7.25 │96.04.13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 │條第1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臺中地檢9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 ││ │7127號 │6985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