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之時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現行刑法第 2條第 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 51條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說明。
三、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 4 │├───────────┼──────────┼──────────┼──────────┼─────────┤│罪 名 │ 麻醉藥(安)施用 │ 肅清煙毒條例施用 │ 肅清煙毒條例施用 │ 麻醉藥(安)施用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 有期徒刑3月2月 │ 有期徒刑5月 ││ │ │禠奪公權2年 │ │ │├───────────┼──────────┼──────────┼──────────┼─────────┤│犯 罪 日 期 │82.9.22起至82.10.01 │ 82.10.01 │81.4月中旬及81.5月間│81年4月中旬至81.5 ││ │ │ │ │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 │ 高雄地檢82年偵字第 │高雄地檢83年偵字第 │彰化地檢81年偵字第 │彰化地檢81年偵字第││年 度 案 號 │ 20996號 │504號 │2897號 │2897號 │├─┬─────────┼──────────┼──────────┼──────────┼─────────┤│最│法 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灣高分院 ││後├─────────┼──────────┼──────────┼──────────┼─────────┤│事│案 號 │ 82年訴字第4747號 │ 83年訴字第1041號 │82年上訴字第1887號 │82年上訴字第1887號││ │ │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 83.02.22 │ 83.05.23 │ 82.06.30 │ 82.06.30 │├─┼─────────┼──────────┼──────────┼──────────┼─────────┤│確│法 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82年訴字第4747號 │83年訴字第1041號 │ 82年上訴字第1887號 │82年上訴字第1887號││ │ │ │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83.04.06 │ 83.07.28 │ 82.08.02 │ 82.08.02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 │條之1第2項第4款 │ 1項 │ 第1項 │13條之1第2項第4款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2月 │ 1年8月 │ 1年7月 │ 2月15日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禠奪公權1年 │ │ │├───────────┼──────────┼──────────┼──────────┼─────────┤│備註 │ 1、2係數罪併罰 │ │ 3、4係數罪併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