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1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李文雄林靜芬張恩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1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1號,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捨棄其抗告權,而捨棄抗告權者,喪失其抗告權;又抗告權已經喪失,而仍抗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53條、第359條、第408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甲○○因聲請減刑案件,經本院裁定並送達後,業經抗告人聲明捨棄抗告權,有聲明捨棄抗告狀在卷可稽,則抗告人之抗告權已經喪失,其仍提起本件抗告,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張 恩 賜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