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1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1號,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捨棄其抗告權,而捨棄抗告權者,喪失其抗告權;又抗告權已經喪失,而仍抗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53條、第359條、第408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甲○○因聲請減刑案件,經本院裁定並送達後,業經抗告人聲明捨棄抗告權,有聲明捨棄抗告狀在卷可稽,則抗告人之抗告權已經喪失,其仍提起本件抗告,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