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幫助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4年3月間犯幫助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84號(偵查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409號等),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法前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上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另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乙節,經查幫助常業詐欺罪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並非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此部分之聲情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