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5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 年9月12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3 年度上訴字第898號(偵查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2 年度毒偵字第805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