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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照明郭瑞祥蔡名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8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甲○○
自訴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純仁律師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第4頁第12行,原載為「...『被告』僅係登記名義人..」,應更正為為「...『自訴人』僅係登記名義人...」。

二、原判決第5頁第16行,原載為「...羅明發及伊各分得『8分之1』..」,應更正為為「...羅明發及伊各分得『8分之1.5』...」。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有主文所載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蔡 名 曜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8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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