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5年度上易字第1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國禎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國禎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5年度上易字第1628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刑事刑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國 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薰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