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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紀綱姚勳昌王國棟

原告
國禎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何國禎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5年度上易字第1628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刑事刑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國 棟

                書記官 黃 薰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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