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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朱貴胡文傑何志通

原告
長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丙○○
原告
被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87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何 志 通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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