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上列列被告等,因96年度上易字第1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聯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被 告 庚○○ 辛○○ 戊○○ 己○○ 丙○○ 丁○○ 甲○○○○○ ○○ 上列列被告等,因96年度上易字第126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