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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洪耀宗江德千劉登俊

原告
正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上億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月英
被告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三五四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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