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丁○○
- 送達代收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4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即原告丁○○並非本案被害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丁○○之訴,茲據上訴人丁○○提起上訴,本院仍認上訴人丁○○並非被告乙○○、甲○○違反銀行法部分之直接被害人,而被告乙○○、甲○○涉嫌詐欺部分,本院亦認被告二人無罪(惟因依檢察官公訴意旨,認被告詐欺部分與違反銀行法部分為裁判上一罪關係,是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本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