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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紀綱陳欣安姚勳昌

上訴人
即原告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4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即原告丁○○並非本案被害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丁○○之訴,茲據上訴人丁○○提起上訴,本院仍認上訴人丁○○並非被告乙○○、甲○○違反銀行法部分之直接被害人,而被告乙○○、甲○○涉嫌詐欺部分,本院亦認被告二人無罪(惟因依檢察官公訴意旨,認被告詐欺部分與違反銀行法部分為裁判上一罪關係,是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本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31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47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