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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03號

加重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羅得村吳進發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3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82號,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7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上訴意旨雖指稱其竊盜時所攜帶之活動板手並非兇器云云。惟查該活動板手長約十幾公分,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陳明在卷,且該活動板手係鐵製之器械,質地堅硬,在客觀上足對人之身體、生命構成威脅,應屬兇器無疑,被告辯稱該活動板手並非兇器云云,核無可採。是被告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03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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