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53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5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66號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97年度毒偵字第4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在本院未提出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謂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判輕一點云云。惟查被告因施用毒品犯行,經強制戒治執行,並數次判刑,仍故態復萌,再度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復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原審量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尚稱妥適。因此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宏謀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