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6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6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寄監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9號,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僅空言辯解稱係受乙○○之僱用,在不知情之情況下,幫忙搬運太師椅;但其所辯業經證人乙○○於偵查中否認在案,其上訴意旨否認犯行,並以原審量刑過重,而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