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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3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王增瑜梁堯銘廖柏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7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八五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七八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以上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理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為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所載理由,係以:伊係因為父母無工作,伊妹要讀書,伊兄為殘障人士,伊必需撐起家計,才為本案多次竊盜犯行,盼能減輕刑責或為緩刑宣告,讓伊可從新做人並照顧家庭等情詞,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惟本案案原審判決已敘明如何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犯罪情狀,就被告所犯竊盜共計八罪,分別量處拘役二十日或有期徒刑二月之理由,核無量刑過重之不當。被告於一個月之內,先後為八件竊盜犯行,原判決未認定其無再犯之虞而未為緩刑宣告,亦無不當。被告仍以上開陳詞指摘原判決之量刑不當,及指摘原判決未為緩刑宣告不當,而提起上訴,依其所提出之上訴理由尚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顯非屬具體理由,核之上揭說明,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廖 柏 基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39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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