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3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1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現羈押臺灣臺中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後,至中華民國97年10月12日延長羈押期間亦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