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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362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紀綱姚勳昌張智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362號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10號中華民國97年 4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字第91、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如附表所示時、地,竊取如附表所示等人之機車後(竊盜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復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在其所經營位於雲林縣臺西鄉○○路 671號之「新鴻機車行」內,將上開贓車之車牌及引擎外殼丟棄,並以俗稱「借屍還魂」之手法,將其前向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所購買之不詳中古機車之車牌暨引擎中蓋套裝頂替於上開贓車上,而偽造代表機車製造廠商之出廠標誌即具有私文書性質之引擎號碼,復將各贓車車身按原中古車之顏色予以烤漆變更後,擺放於機車行內販售而行使之,藉以圖利,足以生損害於機車所有人、製造廠商及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來源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原審法院以:

㈠本件被告對上揭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坦承不諱,供稱係在雲林縣臺西鄉○○村○○路 671號之「新鴻機車行」內偽造引擎號碼後,擺放於上址機車行內販售而行使之,是被告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罪行為地均非屬原審法院轄區。

㈡本件起訴時被告住所地為雲林縣臺西鄉○○路 671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1紙附卷為憑,並經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述明確,又被告業於民國97年 3月17日以受刑人身分進入臺灣臺中監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 1紙在卷可憑,是被告之住、居所或所在地均未在原審法院轄區。

㈢被告基於不同犯意所為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案件,原審法院雖具管轄權,然該竊盜案件已經該院判決,並經上訴而繫屬於本院,於該院已無繫屬關係存在,被告縱因該案竊盜部分經判處罪刑,再經檢察官起訴本件偽造文書罪嫌,惟按諸立法意旨之訴訟經濟考量,自不能因前開無繫屬關係之竊盜罪,而認本案偽造文書罪與之相牽連,否則即與管轄規定保障被告應訴之初衷相違。

㈣綜上所述,無論是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非在原審法院轄區,檢察官向原審法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依法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查本案上訴人之住居所及犯罪地,均不在原審法院轄區。公訴人提起公訴時,上訴人之所在地亦不在原審轄區,原審法院諭知本案管轄錯誤,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並無違誤。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前於96年8月9日以受刑人身分進入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並於97年 5月18日移送他監(雲林二監)執行,此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表 1紙在卷可稽,被告雖自97年3月17日迄97年4月18日止借提至臺灣臺中監獄執行,惟被告執行之監獄所在地仍係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不因借提而有所變動。且本案係於97年 4月16日繫屬於原審法院,被告又於97年 4月18日返回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故本案起訴時被告之所在地亦係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因此本案經檢察官起訴時,被告尚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就本案應有管轄權,原審判決管轄錯誤,顯有違誤,至為明顯云云。然本件於檢察官起訴後,繫屬原審法院之日即97年 4月14日當時被告確係身在臺中市之臺灣臺中監獄另案執行,其所在地顯非於原審法院之轄區內,已經原審詳予說明,且經核原審之此部分認定,並無違誤,已論述如前,上訴人以上開理由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智 雄

書記官 謝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機車車牌號碼│
├──┼──────┼──────┼───┼──────┤
│ 1  │96年4月21日 │彰化縣彰化市│庚○○│968-BCP號   │
│    │晚間6時30分 │成功路與民生│      │            │
│    │許至10時許間│路口        │      │            │
├──┼──────┼──────┼───┼──────┤
│ 2  │96年5月6日晚│彰化縣鹿港鎮│丁○○│7GJ-212號   │
│    │間11時13分許│永安里永安三│      │            │
│    │            │路55號      │      │            │
├──┼──────┼──────┼───┼──────┤
│ 3  │96年5月29日 │彰化縣員林鎮│戊○○│7GL-881號   │
│    │晚間8時10分 │光明里中正路│      │            │
│    │許          │381號       │      │            │
│    │            │            │      │            │
├──┼──────┼──────┼───┼──────┤
│ 4  │96年6月12日 │臺中縣烏日鄉│乙○○│6GR-883號   │
│    │晚間9時50分 │中山路1段399│      │            │
│    │許          │號前        │      │            │
├──┼──────┼──────┼───┼──────┤
│ 5  │96年6月13日 │彰化縣和美鎮│己○○│7GN-062號   │
│    │晚間9時許   │和北里彰美路│宋玫蓉│            │
│    │            │6段7號前    │      │            │
├──┼──────┼──────┼───┼──────┤
│ 6  │96年6月23日 │彰化縣秀水鄉│甲○○│7GN-038號   │
│    │晚間10時40分│彰水路1段22 │      │            │
│    │許          │號旁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362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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