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0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4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另案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57號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0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對於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本件審酌被告前即因一再施用毒品案件送觀察勒戒、判刑在案,猶不自制,仍未改其施用毒品之惡習,再度施用本件毒品,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之犯罪情狀,本件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