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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789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江德千康應龍賴妙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789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鄭晃奇律師

      曹宗彝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蘇 昭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789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