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2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紀綱陳欣安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2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02號,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0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稱伊因患頸椎盤骨突出,經中國醫藥大學附屬醫院手術後不良於行,領有殘障手冊,今後須長期至醫院復健治療,為此請准參加減害計劃美沙酮替代療法云云,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承係被查獲之後始接受美沙酮治療,且被告係於97年3月11日經警查獲,迄97年3月20日起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接受美沙酮治療,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憑,自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所載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在治療中經查獲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第一級毒品得上訴。第二級毒品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23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