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79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7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其龍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丁○○、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4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丁○○、甲○○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4月1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