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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7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陳紀綱張智雄陳欣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7號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庚○○
被告
丙○○
被告
壬○○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己○○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朱浩萍律師
被告
新強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雙倫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二被告
代表人
甲○○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益隆律師
被告
子○○○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戊○○
被告
辛○○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被告
癸○○
指定辯護人
林基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楊玉珍律師」應更正為「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楊玉珍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楊玉珍律師」有所誤寫,應更正為「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楊玉珍律師」,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欣 安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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